供精伦理的审查真正争论的是,是是否要保护伦理,是哪些风险需要在使用精源之前被阻止,哪些决定又无法被伦理委员会代替。
在正规的人类精子库中,伦理审查并非对捐精者与受者家庭进行道德评判,而是对供精的活动是否满足知情同意,隐私保护,风险控制以及公平使用的基本要求
它与精子库的资质,设立审批,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不是一回事,但是几个制度会在一个供精过程中相互关联。
争议常常出现在这里,医学是否可以使用,行政是否应该使用,伦理是否应当使用,三者并不完全相同。
首先看最容易误解的一点,伦理审查不代表对每一个冷冻样本进行个人品德的审判。
捐精者符否筛查条件,包括健康评估,传染病检测,遗传风险评价及资料审核,主要依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及配套技术标准执行。
伦理委员需要看的是:捐精是否为真实自愿、知情同意充分、隐私与个人信息是否受到保护、样本保存与使用有无明确界限。
如果将伦理审查视为对捐精者的家庭背景,职业,学历或者社会形象主观选择,则可能由风险控制转为歧视。
反之,如果只看一个签字表,不确定捐精者是否知道匿名,样本用途,后续检测与退出边界,也是不合格的。
知情同意为争议集中之处,因为它不能仅仅理解为签字。
捐精者要知道供精的性质,可能涉及到的医学检查,个人信息怎么保密,样本怎么保存和使用,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按现行规定怎么处理。
接受供精家庭也应在正规的辅助生殖医院接受相应的告知,知道供精治疗基本流程,医学风险,保密安排以及与亲子关系有关的法律和伦理。
告知不可以承诺不存在风险,也不可以将精源包装为可以根据外貌,性格或能力来定制的产品。
双盲与保密制度也存在两面性。
它可以减少捐精者,受者家庭与医疗人员的不必要接触,减少交易,胁迫,纠缠与隐私泄露的可能性,也是供精的管理基础。
但是有些家庭担心,孩子将来面临遗传病史,血缘认同或者个人知情需要时,现行的保密安排会不会留下空白。
这里的争论不能通过人类精子库的承诺来打破双盲,也不可以通过个人关系来查询捐精者的身份。

精源信息保存、调用以及披露应当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精管理的规范以及医疗机构的内部授权的程序之下进行处理,涉及个人的信息还应当符合个人的保护要求。
另一争议是精源的使用上限与捐精次数的上限。
限制一个捐精者使用的范围,并非否定捐精者,而是减少同一精源产生过多后代后的可能发生医学、社会以及近亲婚配的风险。
有人认为上限过低会导致精源紧张,也有人担忧上限执行不好会留下长期的追溯问题。”
这并非伦理委员会用感觉取出一个数字,而是人类的精子库依据国家的现行标准,登记系统,样本编码以及使用记录来执行,并接受年检与日常监督。
同一个精源在不同的机构间流转,记录是否连续,责任是否追溯,就成了伦理与监管共同关心的问题。
跨省调配特别不能理解为机构间私下借样本。
可以调配,由谁批准,资料怎么交接,冷链和质量怎么保证,都应以现行文件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不可用个人联系代替正式的手续。
伦理审查也会遇到一个界限问题,即委员会是否应该参与具体家庭生育的决定。
依据辅助生殖的技术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承担适应证,禁忌证以及治疗安全的责任,伦理审查重视的是项目及过程的伦理风险,并不代表委员会可以无条件否定符合要求的受者。
若申请人要求提供无关供精的隐私材料或因家庭形式,经济状况等无明确依据区别对待,则有必要追问其审查依据以及授权范围
但是如果涉及到虚假身份,买卖精源,向个人直供精,规避筛查或假造知情同意,伦理审查无法代替执法,也无法留下违规行为的口子。
非正规途径样本无完整检测,保存,追溯及使用记录,出现健康或者亲子纠纷,受害者家庭,儿童以及捐精者都有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判断供精伦理是否可靠,取决于四件事。
看审查的对象是否清楚,文件是否明确了捐精者的筛查,受者的告知,双盲保密,精源的使用上限以及异常事件的处理。
看决定者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伦理委员会,精子库与辅助生殖的机构之间是否分开又可以相互复查。
看拒绝或者暂停使用是否有具体依据,而不是仅写一句风险大。
最后是看样本编码,冷冻样本转移,使用登记以及后续追溯是否匹配,具体执行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发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单位(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