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精子库设立原则上并没有一个可以绕过省级的卫生健康部门审批通用的例外。
这里最易混淆的是,大家将“保存精子、“开展辅助的生殖技术、“设立人类的精子库”当作同一件事情。
他们在监管方面并不是一种概念。
人类的精子库负责供精者招募和筛查,精液采集,检测,冷冻保存,质量控制,分配使用以及全流程追溯工作。
只要机构真正承担了这种公共性,持续性供精管理的职能,就不能因为更换了名称,或者将业务放在一个科室名下,而视为不需审批。
按《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制度规定,设置人类的精子库应纳入区域的卫生规划以及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人一般应该是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而不是一般公司,个人,实验室或者单纯的科研队伍。
审批权限集中在省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由哪个部门受理、需要什么材料,以所在地的现行文件及官方公布的流程为准。
省级部门不仅要看申请书是否盖章,还要看机构资质,人员配置,场地设备,质量管理,伦理要求与风险控制。
其中有的内容还需要专家论证或现场核查,不能说是材料交上来就自然获得资格。
审批通过之后,机构的业务仍受批准范围及有关技术规范的限制。
批准建立人类的精子库,并不意味着自动获得开展所有人类的辅助生殖的资格。
相反,已经批准开展辅助的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也不应该有设立人类的精子库的权利。
两个许可的管理对象,业务内容以及风险责任都有所不同。
这便是第一个经常被误解的“例外”了。
有些生殖医院可以在诊疗中为患者保留自己的精子,特别是涉及疾病的治疗、手术的安排或者生育力的保存时,这样的个人样本的保存不一定是为社会提供精子服务的人类的精子库。
但是它仍应当在有资格的医疗机构中,按照诊疗与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不可以借此进行供精者的招募、精源的调配或者向别的家庭供应精子。
第二种看上去是例外的情况,科研机构保留人类生物样品。
科学样本库和人类精子库法律功能不一样,不能因样本用来研究,就自然适用于精子库审批,也不能因标注为科研保存,而排除实际供精的业务。

若项目涉及人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需遵循伦理审查,知情同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人类的遗传资源等规定。
样本来源,用途,保存期限,访问权限及销毁安排,不得脱离经批准的研究计划。
第三种错误是:“临时存放”或“内部使用。
临时不是自动免责,内部也不代表不受监督。
关键是看机构做了什么,而非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什么词语。
如果仅为特定患者提供其本人样本,法律关系与供精库不一样。
如果机构集中收集特定个体的精液,然后进行检测,冻存,编号,匹配与对外使用,就接近或者进入了人类精子库核心业务范畴。
这个时候是否是设立了人类精子库,不能由机构解释,应由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功能确定。
所谓的特殊情况,也不能说是允许个人供精或医疗机构私自调整精源。
供精关系的筛查,知情同意,双盲管理,保密,质量检测与追溯,均为制度设计之一。
任何人用“熟人捐款”、“内部渠道“科研名号”绕开正规的精子库,都会同时引发感染风险,遗传风险,身份信息泄漏与亲子关系的争议。
非正规途径也无完整的医疗与法律保障。
如果出现样本混用,信息泄露或不经同意使用的情况,责任追究应该回到机构人员管理,记录管理,知情同意以及数据保护的制度上来,而不是仅仅看最后一次的操作是谁做的。
我个人认为,判断所谓的例外最好的方法是看三件事情。
第一、查看机构是否具备省级卫生和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人类精子库的资格。
第二、看公开信息及批准文件所载的业务范围,不能光看机构是否有“辅助生殖」或“生育力的保存”。
第三,看是否可以提供正规,可核实的就诊及知情同意过程。
如果查不到官方的审批信息,或者对方说可跳过筛查,保密以及正规的医疗流程,就不应该视为合法的例外。
具体执行请以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公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