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结论,捐精者身份的保密与供精双盲的保护不是一方的秘密,而是捐精者,受者家庭,未来出生的子女和整个人类的精子库制度边界。
很多人认为“双盲”是谁也不知道精源在哪里,其实不对。
在合法的供精过程中,人类精子库需要知道捐精者的身份,医疗机构也需要保留精源,冷冻样本以及使用记录等资料,监管部门还需要依法进行核查。
所谓的双盲,一般是指捐精者与接受供精者的家庭彼此都不知道对方的身份,双方也无法通过医院直接建立私密关系。
因此,它并非将资料抹去,而是将资料锁定在有权限系统中。
第一层是保护捐精者。
捐精者在做完健康筛查,知情同意以及必要的随访之后,提供的是合乎管理标准的精源,而非将自身身份,家庭关系与私人生活交由受者家庭承担。
若无保密规定,捐精者会遭受骚扰、索要、纠缠,甚至要求承担没有私人抚养的关系。
这既伤害了个人隐私,又使本来是公益行为的捐精行为成为一种长期的身份危险。
《民法典》人格权编制和个人信息管理法规定了个人的信息处理需要合法,正当,必要的条件,人类精子库管理捐精者的资料,不能超过供精管理与医疗安全的要求。
第二层是保护受害者家庭。
接受供精不代表接受一个能够随时联系的生物学父亲,家庭也不应该为了获取精源而和捐精者进行私人交往。
双盲减少身份被打听,被比较以及介入的可能性,使受精,胚胎移植或者其他辅助的生殖环节回归到医疗管理的关系中去,而非是个人的交易。
这也解释了为何正规人类的精子库不会让捐精者和受者见面,也不会提供捐精者的照片,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给受者。
有些人认为,受者花钱接受供精,就应知道捐精者为谁。
这里混杂了医疗服务和个人身份。
受害人可以获取与安全、适应和医疗决策相关的必要的信息,具体的告知范围需要看现行的规范,医疗机构的流程以及知情同意的文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捐精者可识别的身份。
第三层是保护出生子女权益。
供精包含遗传信息,出生后健康管理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身份保密并非是否认孩子存在,也不是将医疗记录当作无法溯源的空白。
相反,精子库要管理捐精者的筛查结果,样本流转,使用情况以及相关记录,在发生医疗事故、伦理审查要求或监管核查的情况下,能够追回相应的资料。
这里关键是“可以追溯但不可以公开”。

对于一般受精者而言,供精的来源是通过正规的医疗机构以及人类的精子库来完成的,而不是个人介绍,网络信息或者地下渠道找到精源。
非正规途径无可靠筛查,冷冻样本控制及精源使用限制,身份虽透明,但健康风险与法律风险更大。
“双盲”保护了制度自身。
人类的精子库不是一般的中介平台,需要通过设立审批与资质管理,依据供精管理规定开展捐精者的筛查,样本的保存,质量控制以及使用记录的管理。
供精的使用还包括捐精次数的上限,精源的使用上限,年检,伦理审查和必要的跨部门或跨省调配。
若捐精者与受者可私下协商,精源便可脱离筛查与登记系统,重复使用,身份冒认,样本错配及隐私泄露更难追究。
因此,双盲并非为了使工作人员“不知道”,而是为了使知道信息者被限制在履职的范围之内。
人类的精子库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的人员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对于接触的个人信息是保密的。
当信息泄露的时候,责任也不是捐精者或者受害者自己承担的,而是依据资料保管,权限使用,系统管理以及具体过错来追究。
这也说明了一个常见的误解。
保密不代表绝对不可以依法调取,也不代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进行医疗或者监督追溯。
如果发生严重的医疗安全事故,依法进行监管检查,司法程序或者其他法定情况,相关资料可按权限和程序查询。
但是查询有依据,有范围,有记录,不是任何亲戚、网友或者私人机构都可以随便索取。
知情同意也是很重要的。
捐精者应提供精源前知道保密安排,样本用途,资料保存及可能管理要求,接受供精家庭也应向正规的辅助生殖医院说明流程,风险与信息界限。
签署同意书,并不意味着个人放弃所有隐私权。
同样,工作人员说“绝对的保密”也不能代替正式的制度和书面的告知。
如果有人说可以安排见到捐精者,提供真实的姓名或承诺绕开人类的精子库直接进行供精,并非双盲被打破的特殊服务,而是明显违反合规供精程序的信号。
判断一个事情是否真的受到保护,取决于三点。
看机构有没有人类的精子库或者辅助生殖方面的资质,看是否通过正规筛查,知情同意以及冷冻样本的管理,看身份信息有没有在有权限医疗与监管链条上流转。
做到这三点,双盲保护的不仅仅是捐精者,而是每一个受这套制度影响的人。
具体执行请以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公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