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一下判断,供精管理中的“例外”往往不是为个人开辟一条绕开筛查、双盲以及审批的通道,而是不同的业务被法律置于不同的管理架构中。
最易混淆的是将“供精”视为所有用精子辅助生殖的行为。
其实,丈夫的精子是用来人工授精或者体外受精的,与供精者的精子用来辅助生殖是不一样的管理线。
前者为经批准辅助生殖的医疗服务,后者为人类精子库供精者管理,样本管理及使用追踪服务。
因此,判断一件事情是否是例外,第一步并不是看是否有熟人或者特殊理由,而是要看精子来源、用途以及经手的机构。
供精的人进入精子库,一般需要身份核验,健康状况的评估,传染病相关的筛查,遗传风险的评估以及知情同意。
这些程序并非可由受者,医生或供精者自行修改的选项。
精液样品采集后,并不是立刻就可以应用于临床的。
根据现行管理规定,样品需经实验室处理,冷冻保存,复核及观察期管理,达到使用要求后方可按要求调配。
这段最易被误解,因为有人将“本人后来的身体正常”视为样本可提前使用的借口。
但是样本是否有临床使用的条件,并不在于一次口头的说明,而在于完整的记录,检测结果以及精子库质量管理的要求。
所谓例外,首先出现在业务界限中。
夫精项目通常由经批准从事人类辅助性生殖技术工作的医疗机构承担,不能因患者有特殊要求而将夫精作为供精样本纳入供精管理范围。
同样,供精样品也不能因受者认识一个供精者,或双方希望保持血缘关系而改为个人定向供应。
现行的制度强调了供精的匿名化和非商业化的原则,个人直接供精,买卖精源,以及中介撮合都不是合规的。
这种方法未经质量控制与使用登记,出现感染、遗传或亲子关系的争议,相关权益难以得到制度的保护。
第二种例外,是样本的用途发生改变。
临床用于辅助生殖样本,不可随意用于科研、教学及其它用途。
若涉及人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则应按研究伦理的审查、知情的同意、个人的信息保护以及生物样本的管理要求另行进行处理
这并不意味着拿到精子库样本就能直接进行研究。
研究机构与精子库需核实样本来源,授权范围,去标识化的情况及研究方案,以伦理审查及有关管理文件作为依据。

反之,科研样品也不能绕过辅助的生殖审批,转到临床上给患者使用。
第三种情况是筛查结果发生异常或供精者后来发现有可能影响到使用安全健康的问题。
这个时候一般不是由一个医生临时决定继续使用,而是精子库依据质量管理、风险处理流程复查样本状态,必要时停止使用,并按规定做报告、追踪及信息告知;
告知也不是简单的公开供精者的身份。
个人隐私,受者信息以及供精者匿名的管理仍然需要保护,能够告知到何种程度,需要依据法律要求,风险判断以及机构程序来决定。
这里有个实际困难,异常发现常常发生于样本已保存或部分使用后。
因此,真正重要的就是样本编码,去向登记,受者对应的记录以及机构间追溯能力,而非宣传材料中的“严格管理。”
如果机构没有清晰的样本流动记录,所谓例外就可能成为管理漏洞。
还有一种被称作特殊情况的,是跨机构或者跨地区使用的。
供精样本并非一般医疗耗材,不能个人携带,也不能机构间私下调整。
样本调配需要通过获准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精子库以及辅助生殖的机构进行,手续,运输,温控,交接以及使用记录均需符合规定
不同的地区在具体的表格,审批的衔接以及信息的报送上可能存在执行方面的差异,但这并不代表可以用外地来源代替审批。
如果有重大的医疗需要,也不可以由患者自己决定把样品带到没有资质的医院。
如果确实有特殊医学情况,一般需要先经批准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评估,然后按照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和机构的内部程序进行处理。
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还需要经过伦理的审查,不能仅凭受者签署一张同意书即可。
谁有权做出例外的决定,也要区分层次。
机构内部技术负责人是专业复核的,伦理委员会是伦理问题的审查的,精子库是样本和供精的流程管理的,卫生健康的行政部门是许可的,监督的。
任何一环节都无法取代另一环节。
特别是知情同意,解决了当事人是否同意并愿意接受相应的安排,不代表同意免去筛查、保密与追踪的责任。
判断一个事情是否合法,首先要问四个问题,精子的来源是否明确,机构是否有相应的许可,样本是否具备完整的编码与流转记录,所谓的例外有没有书面依据以及对应的审批。
只要对方将“特殊的关系”、“内部的渠道”或“紧急的情况”当作主要理由,但说不清楚是谁审批,记录在哪里,出了问题怎么追溯,就不应该视为规范允许例外。
具体要看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的现行文件;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