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争议难以定论,并非是人类精子库不存在规则,而是规则需要同时解决医学风险,家庭利益,捐精者权利,后代权益与社会公平问题。
每个人都可以说出合理的理由,真正矛盾的地方在于,一个价值保护得更多,往往意味着另外的价值需要腾出一些空间。
首先看最容易误解供精的关系。
受访者家庭关心的是能否得到安全、适宜的精源,也希望孩子将来少些不必要健康的风险。
捐精者面临隐私,人格尊严以及未来被识别可能性。
出生的人长大了,可能会提出知道遗传的来源、家族的病史甚至确定身份的要求。
这三种需求没有一种是简单的自私或者无理的,因为它们对应着生育的利益、人格的权利和知情的权利。
现行制度一般以保密,双盲,知情同意及医学筛查划分界限。
双盲并非让所有人都不知道,而是使受者,捐精者和具体的精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联系,避免交易化与私人控制
知情同意并不是签字就结束,关键是说清供精的用途,风险范围,资料处理以及可能的后期管理,让相关人员了解后做出决定。
争议由此而起。
如果过分强调捐精者的身份保密,出生者可能会认为自己遗传信息被挡在了门外。
如果轻易打破保密承诺,又可能破坏捐精者当初根据制度做出的决定,影响到公众对人类的精子库信任。
这并不是一句话“孩子可以知道”或者“捐精者可以保密”就可以完全解决的争论,因为个人的信息、遗传的信息以及家庭的关系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伦理价值。
另外一个争议是精源使用的上限与捐精次数的上限。
设置上限是为了避免同一捐精者精源在很大程度上被重复使用,减少潜在近亲婚配的风险,也避免精源成为可无限复制商品。
但是上限越低,精源供应就越紧张,一些有供精需要的家庭等待的时间也会增加。
上限越高,供给压力越小,群体中遗传风险的管理就越复杂。
具体的数字不能离开现有的技术规范,地区管理以及数据记录的系统,不能将网上流传的说法视为全国统一的规则。
跨省调配亦有相似矛盾。
有些地方精源需求大,有些地区人类的精子库资源比较有限,单纯的禁止流动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但是跨省调配包括精源来源核实、冷冻样品运输、信息安全、使用记录以及责任追究,任何一环不清楚,都可能导致出现问题后找不到明确责任链。
因此这件事不能与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私下商议,需要在精子库的资质、供精的规范以及监管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伦理审查的争议更像是另外一个问题。
有人担忧伦理审查变为机构自证,遇复杂个案标准不明。
也有人担忧审查过度,将正常辅助生殖需要排除在制度外。
按照现行规定,伦理审查并非代替行政审批,也非以个人好恶来决定是否可以供精,而是要审查受试者与相关人员权益,风险,知情同意和资料管理能否得到合理的安排。
人类的精子库设立审批,日常的质量控制,年检以及供精记录,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不能因为伦理委员会而认为其他的监管可省略。
同样,医院得到辅助生殖的技术许可,并不代表可以自己建立精源的来源,也不代表个人可以直接给家庭供精。
人们常常将争议归结于“技术发展过快,法律跟不上。”
这句话有一定道理,但也容易说清楚问题。
医学检测发现的遗传与感染风险增加,不发现的风险依然存在,今天认为是安全的做法,未来也可能会因新证据而改变。
法律和规则不可能保证零风险,只好要求筛查,保存,复核,记录与追责尽可能核实。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基本标准与技术规范,解决了机构是否可以设立、精源如何管理、供精如何使用的问题。
《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则,提供了隐私,个人信息以及人格权益的更广泛的框架。
这些制度间需要连接,但是他们本来就不会回答每个伦理价值的排序。
因此争议不会因增加了一条规定而消失。
制度可以做的是将争议压缩在可以审查、可以记录、可以追责的程序中,而不是为每个家庭,每个捐精者以及每个出生者做终身价值的判断。
我个人认为,判断一个意见是否可靠,首先看它是否能区分医学的安全、法律的权利以及伦理的选择。
只说绝对保密,而不说知情同意与遗传风险,一般不完整。
只说出生的人必须知道所有的信息,而不说捐精者的隐私,双盲制度以及现行承诺,也是不完整的。
在查询具体办理事宜的时候,需要查看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的现行文件,然后向有资质的精子库或者经过审批的辅助性生殖机构进行核实。
如果有私人供精,非法买精源或要绕过筛查与记录的说法,请勿将其视为伦理创新,而应将健康风险与权益风险一并转交给当事人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