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一下结论,符合人类的精子库以及辅助的生殖管理需要的捐精,一般不会使捐精者成为孩子的法律爸爸,也不会因此负责日常抚养。
家里真正要讨论的是,不是“捐精的人将来会不会被找到养孩子”,是供精受孕需要谁同意,材料来源于哪里,亲子关系由哪些法律事实决定。
在人类的精子库制度中,捐精人提供的是筛查和冷冻后保存的精子,而不是将精子交给一个家庭。
精子库负责对捐精者的健康检查,遗传方面的评估以及身份信息的管理工作,样本按规定保存,复核与使用。
供精一般通过有资质的辅助性生殖医院来完成,医疗机构不允许将捐精者与受者家庭设为可私下联系的一方。
这便是双盲与保密制度的根本意义。
受害者不清楚具体的捐精者是谁,捐精者也不清楚样本最后用在哪个家庭,降低了私人承诺,认亲争议及以后索要财产的风险。
因此,捐精者并非将一个孩子交由他人抚养,也并非与某家庭签订一份私下的免责协议。
影响法律关系的主要因素是:是否有婚姻家庭、是否通过合法的辅助生殖过程、有关的成年人是否知情同意、孩子出生之后由谁来承担父母的责任。
依据现有的辅助生殖制度,供精辅助生产应当在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机构中进行,医疗机构及人类精子库也应当遵守供精的管理规范,伦理审查以及信息保密的规定。
接受供精夫妻一般会在治疗前向知情人同意说明,知道供精的性质,风险,保密安排及材料使用界限。
夫妻二人签署同意的文件,不仅是医院留档手续,也关系到孩子生下来后家庭责任的落实。
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一致同意以供精的方式生育,以后往往不能仅仅因为孩子不是丈夫遗传的后代而将已经做出的生育决策推给捐精的人。
换言的,家庭内部的主要责任,应该由决定生孩子并且实际育儿的父母承担,而不是没有参与到家庭生活中去的捐精者来承担。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争议都能用一句话“捐精者无义务”掩盖。
如果离开正规的人类精子库,个人私下供精或通过非正规的渠道购买,交换精源,则完全不一样。

如果发生纠纷,捐精者是否做出了承诺,受者是否知道风险,孩子和成年人之间有没有其他的法律关系都可能要根据证据来判断。
非正规的渠道不受正规的供精制度的保护,不能将人类精子库规则直接套用于私下行为。
还要区分抚养义务和知情,救济,遗传风险控制这几件事情。
捐精的人一般不会因供精而得到探望,决定抚养这类父母的权利,受者家庭也无权将捐精者视为日后需要出面处理的家庭成员。
但是精子库与医疗机构负责管理捐精者资料,样本检测,使用记录和异常报告。
若发现与精源相关的重要健康信息,机构应依照现行规定处置相关风险,并在法律与保密规定允许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这和叫捐精者来领养或抚养孩子是两条不一样的线。
遗传相似仅表明基因来源,无法单独决定谁付生活费,教育费,监护及日常照顾。
反之,受害者家庭也不可以因捐精者不负责抚养责任,而忽视了自己的知情同意,医疗记录的保存以及孩子权益的责任。
精源的使用受精源使用的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以及质量管理的要求的限制,以减少近亲婚配的风险和便于必要的追溯。
这些管理办法由人类的精子库,辅助生殖的机构以及卫生健康的行政部门承担相应的职责,并接受年检,监管与伦理的审查。
跨省调配不能由个人来完成,涉及冷冻样品流转时要看相关的机构资质,审批文件以及现行管理规定。
如果家庭在讨论是否供精,比较安全的方法是先看是否同时具备人类精子库的资质或者相应的辅助生殖的技术许可,然后看是否提供了正式的知情同意的文件和费用以及样本管理的说明。
如果有人说“可以直接见到捐精者”、“不需要走双盲”、“可以保证以后不负责任”,这不是便利,而是明显的违法风险。
至于个案是否有特殊的亲子关系或者财产争议,不能仅凭聊天记录和口头约定得出结论,应保留正规的医疗和同意的材料,并向审批机关、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法院请求正式的处理。
判断捐精人是否负责抚养义务,首先是否走正规的人类精子库的供精流程,然后是谁作出生育同意,不能仅看孩子是否与捐精者有遗传关系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单位(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