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审查并非是判断捐精者是否“品德好”,而是确定人类精子库供精是否必要,合规,尊重个人,并能够管住受者,捐精者以及未来出生的子代的风险。
这项审查一般与精子库资质,设立审批,技术准入不同。
行政审批取决于机构能否设立、能否开展业务,伦理审查则取决于具体的方案是否契合生命伦理以及受试者保护的要求。
人类的精子库需要依据人类精子库《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来开展工作,不能因为有社会需要而认为任何形式供精都是合理的。
伦理委员看精源是从哪里来的、由谁管理的、使用的目的是什么,还是只能用于批准的辅助性生殖服务的。
向个人直供精,私下买精源,避开正规的人类精子库,并非伦理审查所认可的供精途径,在健康损害或者身份争议时,相关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
审查还要看捐精者是不是真的自愿。
知情同意并不仅仅是一个签字表,还应该说明捐精的流程,筛查的内容,冷冻样本的存放和使用,可能产生的身体或者心理影响,隐私保护的方式,退出和撤回是如何的。
这里存在一个容易被人误解的地方,捐精者同意规范管理下捐精与样本使用,不代表同意个人的信息可以公开,也不代表可以随便改变精源的用途。
若告知不完整,工作人员有引诱,或捐精者不了解关键风险,签字本身无法自动解决伦理的问题。
对受害人家庭,也要审查是否同意。
接受供精帮助生殖的人,应通过正规的医疗机构知道供精的适用程序、精源信息的披露界限、双盲与保密安排以及相关的医学风险与家庭伦理方面的问题。
人类的精子库不能对受精者承诺不会有遗传风险,也不能将捐精者学历职业外貌包装为可购买的“优先条件”。
第二个关键是风险管理。
伦理委会将关注捐精者健康筛查,遗传风险评价,感染性疾病的检测,心理和行为的评估是否依照现行的技术规范来执行,样本采集,检测,冷冻与复核是否存在相互制约的过程。
这些项目具体内容及更新要求,请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发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伦理审查也要看筛查不合格如何处理,阳性或者可疑的结果由谁来复核,是否对捐精者进行适当的告知,以及相关的信息是否会被不必要的扩散。
样本入库后,保存条件,编号管理,质量追踪,解冻使用及异常记录,也是审查关注的范围。
出了问题,不能仅仅说是某个工人的操作失误,而应该沿着记录追溯到采集,检测,复核,保管与使用的具体过程。
精源的使用上限与捐精次数的上限也是伦理的问题。

它们并非仅仅是库存管理,而是为了避免同一精源过度使用后引发近亲婚配的风险,也避免样本流失。
跨省调配,机构之间共用信息或样本的时候,应符合供精的管理规范以及监管要求,不能以“合作”二字代替审批、登记与责任分配。
伦理委員會看誰批准調配、誰核對身份與用途、誰保存記錄,以及出現差錯後由哪一級機構報告和處置。
第三重点是隐私,保密以及未来子代权利。
双盲不仅使受者不知捐精者是谁,也使捐精者不得通过非正规途径接触到受者家庭,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内部的资料向任何一方询问身份。
姓名,联系电话,遗传检查资料,病史及样本编号都是需要严格控制的信息,处理方法要符合个人的信息保护以及医疗信息的管理规定。
伦理审查包括信息收集有无必要,访问权限有无分层,保存期限与销毁规则有无明确,发生数据泄漏后有无报告及补救措施。
对于将来出生的子女来说,审查的重点并不是简单的承诺“一直保密”,而是要求政府依照现行法律和政策解决身份、遗传和健康方面的问题。
由于技术进步以及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先的告知不一定能够覆盖未来的所有状况,因此不能将保密承诺写为无边界的绝对的保证。
伦理审查也会考虑利益矛盾。
精子库,辅助生殖医院,检测人员与样本管理人之间,若同时担任招募,评估,收费及审批的职责,则会影响判断独立性。
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和伦理方面的审查能力,涉及本人,近亲属或者直接利益的事项,应当避免。
对未成年人,认知障碍者等特殊群体,制度上不应将他们视为普通捐精者,捐精者招募及医学评估也应以经济压力作为诱因。
我个人认为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同意了之后如何办”。
捐精者退回,样本销毁,样本已经用来辅助生殖,发现了新的遗传或者感染风险时,机构如何处理,应在方案及告知材料中明确说明。
这不是通过工作人员的口头解释就可以了,需要有记录,有复核,有报告渠道,必要时重提交伦理委会审查。
一般人判断一个供精的安排是否通过认真的伦理审查,可先看三件事情。
是否具备正规的人类精子库以及审批资质,是否有书面的知情同意以及隐私说明,能否说明筛查,冷冻样本,精源使用的上限以及异常处理的由谁来负责。
只说“精源好”而避开双盲,保密,记录与监管的宣传,不应当视为伦理审查通过。
具体执行请以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发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