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伦理的审查并非是为捐精者与受者简单的盖章,而是对精源的取得,保存,使用和可能影响到后代权益的一系列安排。
争议往往不在于是否要审查,而在于审查要管得多细,哪些风险可以提前判断,哪些决定又无法用伦理委员会代替临床与行政审查。
人类的精子库要开展业务,首先要有设立的审批和资质,不可以因为得到捐精者同意而自行收集,保存或者向个人供应精源。
伦理审查的第一层,是捐精者是不是真的自愿。
工作人员要告诉捐精者捐精的性质,筛查项目,样本怎么保存和使用,隐私怎么保护,以及在什么时候可以撤销同意。
知情同意并不是签了一张表就完事了,关键是捐精人是否听懂了关于身体检查,遗传信息以及个人资料的处理。
如果有明显经济上的压力、身份上的依附关系,或工作人员以不恰当的方式引诱捐精的话,形式上的签名也不一定能证明同意无效。
伦理审查也要看捐精者有没有相应的理解与决定能力,筛查流程有没有资质的人来执行,异常结果怎么告知与处理。
这里筛查不仅要看精液质量,还包括传染性疾病,遗传风险以及健康状况等相关制度要求,具体项目请以现行的技术规范及当地的执行文件为依据。
第二层为受者与未来子女权益。
接受供精帮助生殖家庭,要知道供精是人类精子库的冷冻样本,而不是与一个捐精者的私人交易。
供精的使用应当在经批准的辅助性生殖机构中进行,有关人员应当获得必要的同意,不能将家庭对于生育的期望当作放松审查的借口。
伦理委員會關注受者是否獲得足夠的醫學和倫理信息,是否知道供精流程,保密安排,可能的風險及需要承擔的決定責任。
双盲与保密制度目的,并非制造神秘感,而是防止捐精者,受者与后代之间建立不受监督的私人关系,降低买卖、胁迫与身份泄露的风险。
但是保密也会引起争议。
有人认为,后代将来会有了解遗传源的需要,完全封闭信息的安排会影响到其人格利益与健康的知情权。
另一种担心是,如果过早或者不当透露捐精者的身份,可能侵犯捐精者隐私,也可能损害现有供精秩序。
现行制度保护个人信息,医疗信息以及捐精者资料,具体的披露范围不可以由家庭,机构或者捐精者私自约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三层精源本身如何被控制。
人类的精子库需要对样本的采集,检测,冷冻,保存,复核和发放进行记录,冷冻样本不得离开登记和追溯系统流转。
捐精次数的上限、精源的使用的上限等安排,是为了减少同一捐精者的后代过多所带来的近亲婚配与遗传风险,并非是对捐精者道德的评价。
现实中最易被误解的是,有人将一次捐精看作一次供精,或者将样本保存看作可以长期自动调用。
其实,样品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由哪个机构发放都需要经过相应检测、复核以及管理过程。
伦理审查也要看精源的跨机构使用,跨省调配以及信息共享有没有合法的依据,有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批,能否保证样本与身份信息不混淆。
非正规途径的私人供精,避开捐精者筛查,双盲管理,冷冻检测以及使用上限,当感染传播,亲子关系发生争议或者身份泄露时,相关人员难以获得完整法律与医疗保护
伦理争议常常出现在责任边界之上。
伦理委员不是为人类精子库做技术质控,也不是为辅助生殖机制决定一个患者适不适合治疗,更不是为所有的未来结果提供保证。
人类的精子库负责精源的采集,检测,保存以及发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辅助的生殖机构负责受者评估,治疗的实施以及知情同意。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资质审批,年检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料错误,样本错配,违规使用或者隐私泄露的时候,不能仅仅将问题归因于伦理委员会有无签字,还要依据记录追究具体环节以及责任主体
涉及人生命科学与医学的伦理审查方法,主要适用于有关的研究活动,不能将研究伦理的审查与人类的精子库日常的供精管理混为一谈。
当然,一些机构也可能同时进行研究与临床服务,这时要区分活动性质,分别执行相应审查与管理的要求。
我个人认为最容易误解的是,将伦理审查当作一次价值表达。
它其实更像是一套对自愿,风险,隐私,公平与后代利益逐项核对,既要看文件,又要看流程是否能真正执行的。
判断一家机构是否经过伦理审查,取决于其是否公开了合法的资质以及服务范围,是否提供了明确的知情同意的材料,是否说明了隐私和精源使用的规则,是否能够对样本去向以及异常情况做出正式的解释。
如果要求私下转帐、直接联络捐精者、绕开正规机构用精源或承诺可突破双盲与使用上限的话,应当直接视作高风险信号,向卫生健康部门反馈。
具体执行请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不得以网络传言替代伦理审查与资质核查。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