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后联系供精者,重点不在于将捐精者身份提供出去,而在于确认当年供精信息,受精使用以及后续的健康风险是否能够被依法查到并解释清楚
这件事情很容易被说成是“十年后的回访一次”,但是现行的管理并不是对每个家庭做一个固定的年份,固定的形式见面的回访。
人类的精子库以及用于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首先要建立供精,冷冻样本,出库使用,受者同意等资料。
十年之后家庭能否问、问到何种程度,不仅取决于资料仍在管理链中,还取决于提问者是否达到身份核验与隐私保护的要求。
知情权第一层,是当时应该明白自己是接受了供精来辅助生殖的,而不是被简单地说成是普通的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对供精方式,适用条件,可能风险,保密原则及治疗安排进行知情同意。
这份同意并不是签完了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而是家庭可以在治疗之前了解到与自己决定有关的信息;
但是这种权利有界限。
供精管理的双盲与保密,是保护捐精者,受者家庭和由此出生的子女的隐私,不能因时间过去了十年,而自然成为可查询捐精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或者联系方式的。
家庭一般需要正规机构证明精源来自有资质人类精子库,供精是否通过规范审核,样本是否按规定储存、调配及使用。
捐精者具体的个人资料,原则上不得为满足好奇或者家庭沟通需求而披露。
第二层,是十年后若有新医学信息,谁负责将其接入家庭。
例如捐精的人后来被发现有可能会影响到后代健康的大遗传或者传染性风险,信息不应该由个人私下找到受害者,也不应由家庭通过非法渠道自行核实。
按照现行的管理方式,风险信息应依据人类精子库,供精医疗单位及卫生健康监督要求予以核实、评估及必要告知;
是否要通知,通知什么内容,由哪个机构出面,取决于医学证据,隐私要求以及具体的管理程序,不能将尚未确定的消息当作结论。
同样,家庭之后发现子女有一些健康问题,也不能仅凭相似的症状就认为是精源。
应当由经批准的正规医院开展医学评估工作,必要时应当向人类的精子库或者相关的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机构再核实样本批次,使用记录以及风险资料

这一步很重要,因为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样本的出库记录以及质量追溯,都是为了防止仅凭记忆解决大问题。
第三层,是十年以后家庭实际咨询时,能否得到一份有效的答复。
正规医院一般要先核实就诊人与受者身份,然后依据档案权限答复供精的来源类型、治疗记录的范围、样本的使用情况和是否有需要告知风险的信息。
包括捐精者的个人信息,其他受者的资料以及子女的隐私等内容,不能因家庭等多年而一并提供;
若原就诊机构变更,精子库跨地区调配过样本,查询也不应由个人找经手人,而应由机构依档案与监管衔接处理。
跨省调配,精源的使用上限,样本的销毁或者继续保存,均需以批准文件及实际记录为准。
这里最易引起误解的就是“回访”二字。
有的回访为医疗机构针对受者妊娠,分娩或者子女健康状况的随访,有的精子库通过风险核查联系,有的家庭多年后自动查询。
他们的目的,启动条件以及记录的主体都不一样,不能据此推测每个家庭都在第十年接到电话。
如果十年以后家庭主动要求查询,首先找原来供精辅助生育的正规医院,说明当年的治疗时间,就诊身份以及需要核实的事项。
机构不能回复时,应询问档案归谁所有,并向所在省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合规投诉、咨询和转办途径。
不要购买个人的精源,找所谓的捐精者,也不要相信可以避开双盲保密中介。
非正规途径不能证实精源真实,也不能确保筛查,冷冻样品运输,受精安全及后续追责,家庭健康与权益无法稳定。
我个人认为,判断一个十年后回访是否可靠,只能看三件事情。
第一、看联系主体有没有资质人类的精子库或者经过审批的辅助性生殖医院。
第二、看对方是否依据身份核验,知情同意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序来办事,而非直接发捐精者的资料
第三,看答复是否回到档案,样本追溯,医学评估与监管流程中去,而不是以“内部信息”代替证据。
能查到的,要依法说明,不能公开的,要说清理由和合规的查询途径,这才是供精的家庭十年后的真正知情权。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