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槛不在伦理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说“可以”,而在于供精由捐精者进人类精子库,至冷冻样本交辅助生殖部门使用,必须每个环节都说明依据,责任与去向。
这件事情至少要走两道门。
第一道行政许可。
人类的精子库并不是有场地,有设备就可以建立的,设立审批,人员条件,实验室的质量控制以及持续监管都需要依据国家卫生和健康部门公布人类精子库的基本标准与技术规范来执行。
医疗机构要具备供精辅助生育的资质,同时也要具备人类的辅助生殖方面的技术。
无精子库资质,或无辅助生殖的技术许可,伦理委员会意见不能代替行政许可;
第二道是具体的项目和具体的环节的伦理检查。
伦理审查是看这个供精安排是尊重人尊严和权利,风险是否可以被合理控制,知情同意是不是真实充分,受者与出生后子女利益是否被考虑。
因此,审查对象并非是一份简单供精申请,而是一个完整的管理办法。
捐精者需经身份核验,健康评估,遗传风险筛查及必要传染病筛查,具体项目参照现行技术规定执行。
审查还要看筛查由谁来完成,结果由谁来复核,不合格精源怎么隔离,冷冻样本怎么标识和保存,异常结果怎么追溯。
捐精的人签署了知情同意,并不代表拿到一个签名就结束。
工作人员要说清捐精的目的,流程,可能的风险,隐私保护,样本使用的范围以及退出的规则,不可以含糊宣传引诱捐精者,也不可以将经济补偿当作稳赚不赔的交易。
对受害人家庭,知情同意也不是走捷径。
医疗机构要告知供精辅助的生殖过程、已知的风险、可能发生的医学的不确定性,双盲管理以及信息的保密安排,具体的诊疗决定应由经批准的正规机构及执业医师做出。
伦理审查更注重双盲和保密如何落地。
一般情况下的双盲并不是所有人都不知道任何的信息,而是在供精者、受精者和不应该接触到相关信息的人之间建立一种隔离,避免个人的选择、交易以及私下的联系进入到配对中。
精源信息,受者资料以及出生信息都是非常敏感的一种个人信息,管理者需要依据国家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来控制收集,使用,保存与查阅的权限。
伦理委会会问,谁能看,为什么能看,查看有没有记录,发生泄露后怎么处理。

精源的使用上限以及捐精次数的上限,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口号。
它们涉及同一捐精者的精源过度使用后,潜在的近亲婚配危险问题。
因此,精源编码,使用登记,样本出入库,受孕结果的反馈以及长期随访要能够衔接起来。
一个环节仅仅记录纸面,另一环节只记录系统,后面就难以确定上限是否真实执行。
伦理审查也会考虑利益矛盾。
精子库,辅助生殖设施,捐精者与受精者之间不能建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供精关系,非法买精源,个人直供精及地下撮合均属合规供精
非正规途径既避免了筛查和双盲,又不能确保样本来源,健康风险以及亲子信息的管理,出现问题一般没有可靠责任链。
跨省调配也不能用个人承诺来解决。
冷冻样品跨省流动,接收和使用,应符合现行的供精管理规定和相关的审批、记录以及质量要求,具体还需要看国家以及省级的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
伦理审查不是一次盖章。
人类的精子库还需要年检,质量控制以及日常监管,当制度,人员,设备或者样本管理出现重大变化的时候,可能会重新评估或者履行相应的程序。
研究项目若涉及供精者,受者或有关生物样本,需依据涉及人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标准进行判断,不可将临床供精与科研用样本掺杂在一起。
这也就是门槛高的缘故。
它既要避免将人视为可交易的资源,又要避免机构以“技术可用”的名义忽视隐私、同意与后代权利。
但是伦理审查不是为受害者保证孩子的健康,也不是为精子库承担所有医疗义务。
审查通过仅表明在当时所提交的材料以及管理方案中,风险控制和权利保护未达规定要求,无法消除医学上不确定性
一般人判断一个机构是否真的过了门槛,可以先看它是否是卫健委批准的正规人类的精子库或者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再看是否可以说明资质的范围,知情同意,双盲保密,筛查复核,样本追溯以及精源使用的上限。
如果对方说可以私下选捐精者,绕过检查,或者个人直接接精液,基本上已经偏离了合规供精的标准。
具体标准及执行细节将根据现行文件进行调整,最终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公布的信息作为依据。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单位(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