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精子库:隐瞒长辈的日子,一位老人主动提起。
先说清楚边界,是否接受受精助孕,首先是受治疗夫妻或者个人的医疗决定,而不是长辈需要批准的家务。
但是老人主动询问的时候,最安全的做法也并非临场编写一个病名,而是只说他愿意承担,也确实可以说明的部分。
人类的精子库供精过程包括知情同意,医学评估,精源管理以及辅助生殖的诊疗记录,长辈一般不是这些过程中的当然签名人。
他们可以看结果,但不一定有查看病历,捐精者的资料或者冷冻样本的权利。
这件事情之所以隐瞒得很辛苦,是由于家庭成员常常将生育视为共同的事情,而供精助孕制度又是高度的个人化与医疗化安排。
老人问的时候,真正需要处理的并不是一句话如何圆满,而是哪些是自己的隐私,哪些是已经影响到了共同的生活。
如果只问为什么没有孩子,可以回答正接受正规的生殖医学评估,具体的治疗方法由医生和自己决定。
如果问是否使用了供精,可以肯定这是个人与伴侣一起决定的医疗项目,目前不打算开展细节。
这并非欺骗制度,也并非对长辈不尊重,而是在知情的同意与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内决定信息的披露。
根据人类辅助性生殖技术的管理规定,在接受供精的治疗之前需要有相关人员的知情同意,医疗机构还需要核对身份和保存相应的资料。
这些手续目的是确定接受者理解了技术安排,可能涉及到的医学问题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而非将决定权交给双方的父母。
人类的精子库对于捐精者进行了筛查、检测以及随访,精源需要进行规范的管理,供精的使用也受到了双盲、保密以及精源的使用上限等限制。
所谓双盲,并不代表家庭成员都可以知道,也不代表当事人可以避开机构查询捐精者。
一般情况下,供精者与受精者不直接接触,捐精者的身份和受者的医疗信息也无法由个人自行查询或交换。
因此,当老人询问“孩子是否是亲生的”的时候,不要将捐精者描述为一个可寻的生物学家。
从法律与伦理角度来看,供精助孕的家庭关系并不能简单以血缘问题代替,孩子的监护,抚养以及家庭责任仍需依法律关系与实际承担。
至于孩子是否可以及何时知道出生信息,不能仅仅套用一句话“必须要说”或者“绝对不可以说”。
家庭可根据孩子年龄,理解能力,家庭关系及专业意见谨慎安排,但是不能为应付老人,将未经核实捐精者信息告知孩子或其它亲属。
老人主动询问,常见压力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点是将不孕原因视为需要向全家说明的事情。

第二点是将接受供精理解为可由亲戚决定的选择。
第三点是将人类精子库理解为个人购买精子的途径。
这三种解释都不正确。
正规的人类精子库要有相应资质,设立审批,技术规范,伦理审查,日常监管均由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机构负责。
医院要在批准范围内提供辅助的生殖技术,精源不可以个人提供,也不可以通过所谓的熟人介绍,网络交易或者私下转交代替正规的流程。
非正规的供精未经捐精者筛查,样本检测,冷冻保存及批次追溯,出现健康或者亲子争议,受害人家庭往往既无可靠证据,又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跨省调配不是家庭自己联系就可以的,需要看机构资质,现行管理规定及官方批准的安排。
因此,老人如果提出“找个知道的人帮忙”,应当直接表示正规供精不同意这种做法,相关的风险也不能通过一纸私人的承诺来消除。
若老人仅担忧家族评价,可将话题转回治疗事实,比如说明自己在经过正规机构的评估,是否采用供精是夫妻共同的决定,其他人无需替代承担责任。
如果老人掌握了一些信息,最好不要多人争论,也不要为堵住追问透露捐精者的身份,样本来源或者病历截图;
可披露信息应以不泄露个人敏感信息为前提,必要时可向治疗机构请教哪些资料受到保密规则的保护。
涉及病历,基因检验结果,联系方式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均可能被纳入个人信息和健康信息的保护范围,转发给亲戚不是因为关心就理所当然的。
如果长辈出资、照顾或共同生活为由要求查阅资料的话,经济与生活安排可另行协商,但不能因此获得捐精者的信息或代替知情的同意。
我认为最易出问题的并非是暂时不说,而是全家人都知道一半,最终有人将猜测当作事实传播出去。
可以事先约定的,应该是家里谁知道,谁不能说,孩子的相关信息是谁在什么时候说的,而不是反复说出彼此矛盾的话。
真正需要解释的时候,首先看对方是问健康安排,还是要求查家庭资格?
前者可以概括信息,后者则要讲清楚决定权与隐私界限。
判断一个方法是否正确,取决于三点。
是否有资质人类精子库以及正规的辅助生殖设施。
是否完成了真实,充分的了解和同意。
是否为安抚长辈泄露捐精者的资料,病历或孩子敏感信息?
三点之中任何一点都说不清楚,都不适宜继续依靠家庭内部“保密”来解决问题,应当向原来的就诊机构或者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现行的要求。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