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者的身份保密,为何说“可以保密就是保密”?
“可以保密就是保密”并不是一句客套话,而是人类精液库供精管理中的基本风险管理原则。
这里“保密”指的是捐精者,受者家庭以及由精源生出的子代,不经过精子库相互认识身份。
捐精并非个人将精子交给一个家庭,也并非受者和捐精者的私交。
精子进入人类的精子库之后,需要经过筛查,检测,冷冻保存,编码管理以及使用审核,样本和真实身份存在受控的关系。
受者一般接触的是符合要求的供精信息及医疗记录,而非捐精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资料。
这样的设计,保护的并不是某个人的面子,而是整条辅助生殖链的稳定。
对捐精者而言,身份如果不公开,会引发骚扰,网络传播,工作生活受到影响,甚至要求承担不存在的私密关系。
对于接受了供精的家庭而言,生育过程中涉及非常敏感的健康和家庭隐私,外界曝光也会带来现实的压力。
对于经过供精受孕而出生的子代而言,未经管理身份的揭露,可能使一个需要家庭与专业支持的问题转变为突如其来的社会冲突。
因此,供精管理重视双盲与知情同意;
此处的双盲,并非指精子库什么也不知道,而是捐精者与受者彼此不了解对方的身份,精子库及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保留必要的记录。
保密并不意味着没有文件。
捐精者筛查的资料,健康的信息,知情同意的文件,样本编码以及供精使用的记录都需要按照人类精子库的基本标准与技术规范来管理。
这些资料需要在内部追溯,才能解决样本质量,传染病风险,遗传医学的信息更新和精源使用的上限问题。
换言的,外部不公开,内部不可失控。
若一个冷冻样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后续需要核实的健康信息,精子库必须根据编码追回相应记录,并按规定暂停使用,复核或报告。
这也是为何捐精者签名知情同意时,不能只理解为“我不告诉别人姓名”。
知情同意要说明信息如何收集、如何保存、可以向哪些有权利的部门或者人员提供,以及如何在医疗安全与监管的需要下使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健康、生物识别的信息列入敏感的个人信息范畴,人类精子库管理这类资料,不能因用途为公益或者医疗而随意收集,复制与传播。
从机构的管理来看,保密不仅需要工作人员的自觉性,还需要在权限控制,身份核验,纸质与电子档案的管理,样本标识,数据传输和离职交接等方面。
能够少知道的人,不应该被赋予无谓的查询权。
可以不打印、不传的资料,也不能为了方便随便做副本。
当信息泄露的时候,责任一般不会因资料原本是捐精者而消失,相关机构依据个人信息的保护、医疗的管理以及人类精子库的监管要求来处理。
但是“保密”不是对违法的遮蔽,也不是机构拒绝所有的合法监管理由。
设立审批,年检,质量控制,伦理审查,卫生健康部门监管,也可能要求核实必要资料。
发生医疗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依法需要进行调查的情况,相关信息可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给有权机关。
这样的提供应有明确的依据、限定的目的和必要的范围,并不代表将身份资料交由有关人员。
另外一个容易被人误解的地方,就是将保密理解为“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可以查”。
现行制度注重捐精者身份的保护,但医疗记录及精源资料仍需依法保存,具体的保存、调用以及告知要求取决于现行文件和当地执行情况。
医学技术进步后,遗传信息可以帮助发现一些健康风险,这也表明记录不应当是一次性用完就弃的一般资料。
同时,不能因基因检测,网络寻亲或者个人好奇而绕开人类精子库双盲管理寻求捐精者。
通过不正规渠道买精源,个人直供精,或传播捐精者的资料,不受合法供精制度的保护,也会带来健康,亲子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风险。
真正合法的途径,是由有精子库资质的、经过设立的审批机构,依照供精管理的规定进行筛查、保存和调配以及使用。
跨省调配不能通过个人联系来解决,应当按照现行的监管要求与机构之间正式流程来办理。
我个人认为,“可以保密的就保密”最易被误解为不透明,其实是保护边界,而不是取消追究责任。
判断一个机构是否将保密落到实处,取决于它是否明确地说明了知情同意,信息使用,样本编码,双盲管理以及发生问题之后的报告制度。
若工作人员要求私自介绍捐精者,可以双方见面,或者个人带走或者交换身份证件,这并非“服务更为灵活”,而是偏离人类精子库合规的框架。
遇到这种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非正规途径继续办理,并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情况。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