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规的人类精子库中,捐精者的身份并不是依靠一句保密来维持的,而是通过双盲管理,权限控制以及法律责任来隔开的。
供精过程一般不会让受者,出生子女或者社会公众了解捐精者。
这里所说的“保密”并不是指任何时候都不可以被调取,而是指人类的精子库不可以随意公开身份信息,出售,提供给无关的人员,工作人员不可以通过好奇查询或者传播。
捐精者入精子库后,需经身份核验,健康检查,遗传风险评价及知情同意,资料由机构依照供精管理规定保存。
精源并非以个人名字在医疗中流转,而是以编码管理为主。
受者通过正规的辅助生殖服务接受供精的时候,接触到的是合格的冷冻样本以及必要的医学资料,而非捐精者的姓名、联系人、社交帐号或完整的身份证件。
这就是一般所说的双盲,捐精者不知样本最后用于哪个家庭,受者也无法反向查询捐精者。
因此,网上有人说“搜到某个捐精者”,首先不能等同于人类的精子库泄露身份。
网上搜索到的也许是同名同姓的,捐精者本人其他场合的公开信息,也可能是未核实的截图,拼接信息或者恶意冒用。
真正要判断的是,搜索结果是不是包含只有在精子库或者辅助的生殖机构才有的资料,比如捐精编码,筛查结果,样本批次,供精记录或者与受者匹配的信息。
如果仅仅是姓名,年龄,职业等一般公开信息,不能证明是来自精子库。
反之,如果出现了和供精记录可以相互证实的个人资料,就不应该继续转发,比对或者自己联系当事人,因为这将进一步加大隐私侵犯。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提出合法,正当,必要以及安全等要求,医疗健康的信息也是敏感个人的信息。
人类的精子库收集的身份资料,健康资料以及遗传相关的资料,风险明显高于一般的登记信息,机构要在收集,保存,使用及提供各个环节设置防护措施。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与相关技术规定强调的精源管理,质量控制以及供精秩序不同,身份保密并非机构可以自己决定的礼貌性承诺,而是供精的基本要求
机构内部一般还要划分采集人,实验室人,医学人,档案管理人的权限,以免一个岗位能够随意看到所有信息。

样本的出入库,冷冻保存,复核使用以及跨机构调配,也应该可以通过记录溯源到具体的环节。
如果真的被网上搜索到,问题出在哪里。
可能出现在机构系统,纸质材料,外包服务,聊天软件,个人设备或者其他人员违法传播的接触点上,也可能是有人将几个公开资料拼接成所谓“身份。”
仅凭搜索结果,不能确定责任主体,也不能直接认为是某个人的精子库泄露。
可以确定的是,未经授权公布捐精者的身份,健康信息或供精关联的信息,可能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人格权益以及医疗机构的管理。
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或者单位可能会受到内部处理,监管调查,甚至是民事责任,具体要看事实,过错,损害与证据。
如果被当事人发现有疑似泄露的情况,最重要的是保留原始页面,发布时间,账号信息及传播范围,不要为证明泄露而不断扩大内容。
然后可向涉事人类的精子库或者提供供精辅助的生殖技术正规医院提出核查申请,也可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情况。
涉及网上传播的,可通过平台投诉及个人信息保障等程序申请处理。
受害者家庭也不能通过网上搜索,熟人打听或者对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寻找捐精者,因为这不但破坏了双盲,也可能损害捐精者子女和家庭隐私权。
有人担忧,孩子长大后能否通过网络信息确定生物学的父亲。
仅靠网上信息一般不能确认,精源使用受编码,筛查,质量记录及精源上限管理要求限制,网络传闻无法代替正式医学与法律。
至于将来有没有必要提供信息这样的特殊情况,应以现行的法律、伦理的审查要求以及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不能将个别讨论当作普遍的公开途径。
判断一条搜到捐精者的信息是否可靠,可先看其是否来自正规机构,是否有可核实的供精记录,是否经权威部门认证,而非截图是否像。
没有了这些证据,就不要将同名、猜测与隐私拼图视为身份事实了。
只要涉及到人类精子库,精源使用或者供精记录,优先通过机构核查及卫生健康部门监管途径,不要在网上再追人。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