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者的身份保密并非一句“绝不会泄露”,而是人类的精子库需要通过资质、流程以及权限管理来降低风险的规定。
正常供精过程中,捐精者不与受者家庭接触,受者也不能从精子库获取捐精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冷冻样本一般采用编码管理,供精,复核,出库及使用记录在不同的环节留痕,目的是使经手人员不用一张单据就可以拼出完整的身份。
因此,大家真正担忧的并非“保密”二字是否写在告知书中,而是信息是否会在采集,保存,调配,使用或者人员操作过程中被不应该知道的人所看到。
身份保密属于制度设计,零风险并非现实中任何一个信息系统都可以承诺的。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与有关技术规范规定人类精子库负责批准的精源采集,检测,保存及供精管理工作,并对捐精者的资料负责管理。
能够开展此项工作的,必须是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具备相应的人类精子库的机构。
正规机构并不会将捐精者当作一般登记用户来处理,而是在身份核验,健康筛查,知情同意,样本编号,资料保存与供精记录间建立相应关系。
这个对应关系要存在,否则出现遗传学或者质量问题,不能追溯到精源的来源。
但是它也不能随便打开,否则双盲与身份保密就失去意义了。
这里所说的“双盲”并不是说任何时候都没有人能够查到,而是说捐精者与受者家庭不能互相识别,工作人员只能在履行职责的范围之内接触必要的信息。
精子库内需按岗位设访问权限,可查看捐精者身份的人,一般不应同时查看所有供精和受者的信息。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泄露通常不仅是黑客攻击,也可能是账号共用,纸质资料的管理不当,拍照转发,离职人员的权限没有及时关闭,或者是工作人员为了好奇查询的。
个人信息安全法将身份信息与医疗健康,遗传等信息置于较高的保护要求之下,精子库对这些资料应有明确的目的、必要的范围以及安全的措施。
捐精者签名知情同意书,表示他知道资料将用于筛查,样本管理,质量追溯及依法监管,并不代表同意机构将身份交由受者,亲属或无关的第三方。
同样,受害人家庭的就诊及生育资料也并非可以任意查阅的公共资料。
如果是疑似泄露,首先要区分是系统故障,内部误传,无授权查询,还是有人从非正规渠道骗取信息。

普通人可要求正规的机构说明事情是否涉及到本人的资料、涉及什么类型、采取了什么样的控制措施,以及以后由哪个部门来联系。
机构发觉个人信息的处理有泄露风险的时候,应当依据国家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予以补救,符合条件的时候予以通知和报告。
能否通知,通知到何种程度,取决于事件性质与现行规定,不能仅听一句“已处理好”。
如果怀疑为人类精子库的工作人员私自查询,复制或传播,责任往往追溯到具体岗位的权限、操作的记录以及机构的管理制度,而非将结果归咎于捐精者或者家庭。
涉及违法获取个人信息的,可能要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具体由有权机关依据事实,主观过错及损害结果予以认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为个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提供保护,身份被公开,骚扰或为其他目的,不能因资料曾进入医疗程序而自然丧失保护。
但是,身份保密和遗传风险的告知并不一样。
精子库要对捐精者做规定的项目健康和遗传筛查,对样本保存、检测及质量管理,受者家庭也要从正规医院获取与供精助孕相关知情同意的说明。
这些说明也许涉及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样本的追溯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但并不代表向受众提供捐精者能够识别的个人信息。
也不能将网络上所谓的“有渠道检查捐精者”信息视为合法补充信息。
地下供精,个人直供精与非法买卖的精源避开了筛查,冷冻样本的管理,双盲和监管,信息真假不能验证,健康和权益无法稳定。
跨省调配不可以个人或者一般中介私下进行,涉及到精源流转时,应按供精管理规定及审批监管规定办理。
如果只担心将来泄露的话,最实际的判断并非要求机构提供“百分的百无法实现的口头保证,而是看是否具备人类精子库的资质,是否能够说明知情的同意,编码保存,访问权限,供精记录以及异常事件的处理方式。
办理前可阅读正式的告知书以及隐私说明,问清楚身份资料的保存范围,依法调取的情况和发生事件之后的联系方式。
若机构拒绝证明资质,要求个人转账获得精源或承诺绕过双盲匹配身份,这些并非保密能力较强的表现,而是明显合规风险
真正的可靠保密,不是让大家说“放心”,而是让无权的人查不到,有权的人看得到记录,出了问题还可以沿记录找责任点。
具体执行请以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委发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