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精子库:是否要告诉伴侣一次婚前的坦白?
如果你说婚前曾经给人类的精子库捐献过一次精子,我的建议是最好在结婚之前告诉准备一起生活的伴侣,但是不要将“说明自己经历”与“泄露精源,受者或者出生子女的信息分开。
捐精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婚姻登记必须报告的事项,也不能因捐过精而推断一个人有疾病或婚后生育必然受影响。
但它毕竟涉及生殖健康,遗传信息,家庭知情,以及未来子女的身份问题,伴侣可以在结婚之前了解这个事实,然后决定是否走入婚姻以及如何安排生育
最容易说错的是,将一次捐精当作一笔可永远不提及的旧账,或者反过来将其包装成必须对所有人公的于众的黑历史。
这两个说法都不正确。
人类的精子库实施供精管理与保密制度,捐精者,受精家庭和由供精出生的子女之间,并非可自行联系交换资料的一般关系。
双盲管理与个人信息保障,保护精源来源,受者身份及有关医疗资料,不能解释为捐精者可通过向伴侣隐瞒一切与共同生活关联的事实。
如果仅仅是一次合法捐精,真正需要告知的对象往往是未来的配偶,而非双方父母,同事,朋友或网上陌生人。
告诉的时候也不要拿出精子库保留的体检结果,遗传筛查的资料,捐精编号或者工作人员的记录来证明自己,也不要要求精子库向私人透露受者的信息。
精子库资料为受保护个人信息,调取与使用需有明确管理依据,不可因准备结婚而突破保密界限。
那次坦白应该说到何种程度。
可以表明自己曾经在有精子库资质的、经过设立的审批的机构进行过捐精,在婚前是否还有相关的医学随访或者告知事项,以及愿意一起去正规的机构核实这些影响。
如果本人不记得机构名称,时间或者当时签署知情同意的内容,也不要用印象补充故事,应该由本人通过原机构或者卫生健康部门的公开渠道知道是否可以查询。
不要说“一定不会影响到以后的生育”,也不要说:“以后生的孩子绝不会有任何的身份问题。”
捐精次数的上限,精源的使用上限,年检以及随访等都是人类精子库管理的环节,不能将网上听到的说法视为个人的结论。
具体是否可以查询,是否有后续的医学告知,资料的保存与使用范围,请以原精子库制度及现行文件为依据。
若婚前坦白,伴侣担忧遗传风险,未来子女知道或家庭接受度不高,解决方法不是私自找人查资料,也不是地下供精途径重新证实。

应当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正规医院或者人类精子库,依据知情同意,伦理审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予以解释。
如果问题涉及婚后使用供精助孕,则更不可隐瞒。
供精并非一个人单独使用冷冻样本的私人安排,受者夫妻一般需要在正规的辅助生殖医院进行医学评估,身份核验,知情同意以及相关文件的签署。
医疗机构应依据人类辅助的生殖技术和供精管理的规范,审核适应证,精源的来源和使用过程。
其中一方自行绕开配偶的同意,或通过个人的交易获取所谓的精源,既不能得到正规的医疗保障,也可能留存亲子关系,感染筛查,个人信息泄漏及责任追究等问题。
这里要区分一下事实。
曾经是捐精者,并不代表婚后就可以要求使用自身的冷冻样本,也不代表能够知道样本用于哪一个家庭。
双盲与精源管理目的是将捐精者和受者之间的私人关系分隔开来,跨省调配,样本使用以及机构间的流转也要受到监管,不可以个人协商改变。
如果伴侣接受了供精治疗,婚前是否表明过去的婚姻、生育或重大疾病或者其它与医学评估相关的事实,也应如实告知执业医师,由正规机构确定哪些信息是诊疗需要。
我个人认为,坦白的目的并不是要求对方为自己保留一个秘密,而是将对方可能因此而作出的婚姻与生育决定归还给他人。
对方可以要时间,可要求先咨询,也可不接受,这不自动成为对捐精者或者不孕不育的污名。
反之,伴侣也不能将精子库中受者的资料,出生子女的信息或者捐精者的筛查档案传播出去。
判断是否应该说,可以问问自己三个问题。
这件事情是否会影响双方的生育方式,遗传风险或者家庭关系。
如果婚后偶然发现,自己能解释为何当时选择不说。
自己要说的是与婚姻相关的事实,还是想要获取受保护的信息。
前两个问题如果有一个不能坦然回答,就不要将“保密”当作省事的办法。
在合规的范围之内提前说明,往往比婚后由于隐瞒而引发的信任争议更加可控,而精子库保密制度应该继续保留,不会因为一次婚前的坦白而突破。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