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精子库:样本销毁过程,销毁与捐献者权利的关系
精子库将冷冻样本销毁,并非将一管精源轻易丢弃,而是受知情同意,质量管理,隐私保护以及可追溯要求的管理过程。
它与捐精者的权益关系,关键不是捐精者能否拿回样本,而是样本为何销毁,谁做出决定,记录是否全面,销毁之后个人信息是否会被使用。
首先说常见的原因。
捐精者进行筛查、复查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不能满足供精要求的时候,相关样品不能用于临床使用,一般会按照人类精子库质量管理规定进行退库或销毁。
样本也可能由于精液质量,冷冻复苏的效果,标识错误,包装破损,保存条件的异常等原因而失去了继续保存与使用的机会。
有些样本在规定的观察,复查或保存的管理过程中,仍不符合供精的管理规范,也不能因已投入采集和检测的成本而继续使用了。
捐精者离开捐精,被认为不适合继续捐赠,或精源使用已达管理上限时,未使用样本怎么处理,依据知情同意的文件及精子库内制度来执行。
这里有个很容易混淆的部分。
样本销毁并不意味着捐精者受到惩罚,也并不代表捐精者存在一定的道德瑕疵。
很多时候,销毁仅仅是质量管理的结果,目的在于防止不合格的精子进入受精或者辅助生殖过程。
从程序上讲,工作人员要先确认样本身份标识,批次,保存位置及使用状态,确定其为待处理的范围。
人类的精子库还要对筛查的结果、复查的结论、知情同意的材料和相关的质量记录进行核对,以免将仍隔离观察、预约使用或者需要进行评估的样本销毁。
如果样本失效,设备异常或者标识问题,一般要留下原因解释和复核记录;
具体由谁来审批、几级复核、使用哪个记录表,各地及各机构文件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不能由单个的工作人员通过口头通知自己决定。
样本销毁之后,还应该有相应的处理记录,以便今后可以查到样本的来源,处理的依据,经手的环节以及最终的去向。
对于生物材料废弃物,需要按医疗废物及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标准处理,不能作为一般生活垃圾随便丢弃。
捐精者最为关心的,往往是自己是否有权利知情。
根据知情同意基本要求,捐精者应当在捐献之前知道捐献的性质,筛查与随访安排,保密规则,精源的使用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样本保存与销毁情况。
如果机构知情同意的文件写明在某些情况下能够申请退出的话,捐精者应当依照文件及机构规定提交申请,机构也应该说明申请可以影响到哪一个阶段。

但是退出并不代表所有的检测记录,医疗记录以及管理记录都可以删除。
一旦样本被用于合法的供精流程,或相关资料已被依法纳入医疗质量与安全记录,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捐精者能够单方面抹去所有痕迹。
样本物理销毁与信息保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销毁样本,一般意味着这个冷冻精源不能进入后续的受精或供精中使用,但捐精者身份资料,健康检查资料,样本编号及操作记录,仍可按医疗管理,隐私保护及追溯要求保留。
保留这些资料并不是为了公布捐精者的身份,而是为了质量核查,健康风险评价,伦理审查或者监管检查时可追溯。
人类的精子库是双盲和保密的,受者家庭一般不能从这里得知捐精者的身份,捐精者也无法从这里查询到受者身份以及具体使用的情况。
也是捐精者的权益一部分。
如果样本由于筛查结果出现异常,传染病相关的检测问题或者其他可能会对健康造成影响的情况而停止使用,机构是否会通知捐精者,如何通知,不能仅凭工作人员个人判断,应按现行规定,知情同意的文件以及医疗告知的制度来处理。
涉及到个人健康的信息,通知应当以合法的方式进行,不得在无关人员中传播。
若销毁原因为机构的操作失误,保存设备的管理不当或者标识记录的错误,捐精者可以要求机构说清楚情况,机构也应当按照内部的质量管理以及监管的要求进行调查、纠正和保存记录。
这并不意味着每次样品销毁都会有赔偿的责任。
是否有违约,侵权或者其他责任,取决于知情同意的内容,机构是否承担告知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实际所造成的损害,不能仅凭“样本无了”四字来下结论。
反之,捐精者也不可以因样本被销毁而要求人类的精子库供受者信息或要求将样本转交给他人使用。
供精不是单方面的私下交易,精源也不能脱离精子库资质,设立审批,伦理审查以及辅助生殖的管理直接转移。
所谓的私下保存,转卖或者个人供精,既不能保证筛查和冷链的安全性,也不能受到正规的医疗制度的保护。
如果捐精人发现机构未说明销毁的原因,拒绝给予必要程序性解释,或泄露身份,擅自用样本,篡改记录的情况,可先向机构医务,伦理或投诉处理部门反映,再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反馈。
判断一个销毁是否合法,可以看四点。
看是否有明确样本编号及销毁原因,是否有知情同意及复核记录,是否销毁后能够完成生物的安全处置,以及机构是否具备人类精子库的资质并且接受年检与监管。
最关键的是分清样本权利与身份权利。
样本销毁决定的是精源能否继续保存与使用,捐精者权益还包括知情,隐私,人格尊严以及对自己健康信息的规范处理权。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