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精子库中的冷冻样本是否要在销毁之前通知本人,不能只说“要”或者“不要”,关键是看本人是谁,样本处于哪个阶段,以及销毁的依据。
如果本人是捐精者,样本在筛查,复核或保存时被判为不合格,一般不代表必须逐次征求捐精者同意才可销毁。
捐精者知情同意时,应知精源经筛查,复核,冷冻保存及使用管理,不符合要求精源不得进入供精。
人类的精子库负责对样本的保管以及质量管理工作,不能因捐精者事后要确认样本的状态而将已判定不合格冷冻样本保留下来。
这里所说的“销毁”并不是由工作人员随意处理掉的,而是应当有明确判定依据,复核程序,登记记录以及相应的内审批。
具体记录一般要追溯到样本编号,销毁原因,操作人员及复核情况,避免将合格精源,待复核精源与销毁样本混淆。
这种销毁如果是筛查不合格,复核不通过,保存条件不好或者达到了管理要求之后的常规处理,现行的制度并没有规定人类精子库要求每一个样本都先得到捐精者的再同意。
是否通知需要看捐精者的知情同意书、精源保存合同和当地的人类精子库通知制度。
有的事情会在捐精的时候一次性告知,有些事情可能会通过后续的随访,复核或者管理流程来处理,不能用一个机构的方式来概括所有的地区。
大家很容易理解为知情同意后每一步都需要重新签字,其实首先解决的问题是捐精者知道捐精的用途,筛查安排,保密原则,样本的使用范围以及可能销毁的情况。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精子库能不受限制地销毁样品。
如果销毁与捐精者已明确约定权益,或与原告知内容不一致的话,机构应按协议及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必要时重新解释情况并记录沟通记录;
另一个易混淆的地方,是捐精者想要撤回样本与样本已进入供精过程,不是同一回事。
在样本没有进行必要的筛查、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的时候,能否撤回,撤回到什么程度,取决于知情同意以及人类精子库具体的制度。
一旦精源被依法用来辅助生殖,或相关样本已进入不可逆医疗程序,个人撤回的界限不能仅限于一般物品的退回。
这个时候还涉及到受害人家庭合法权益,后续的医疗记录,双盲管理及精源使用限制。
人类的精子库是双盲和保密的,不能因捐精者问销毁的情况而向他们透露受者的家庭,出生后代或者具体使用的记录。
如果本人是接受供精的人,判断又不一样。

患者需要支付或者接受的是一项经批准的人工辅助生殖的技术服务,而不是获得一个可以自己控制的精源。
在供精之前,医疗机构与人类精子库要按知情同意的要求说明适应的流程、样本的使用条件以及可能影响到治疗的安排。
如果一个未使用过的冷冻样本由于质量问题,保存问题,供精资格变更或其它合规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患者是否会受到通知,一般由提供辅助的生殖服务医疗机构依据诊疗告知,服务协议以及样本管理记载予以说明。
这些通知的重点并非披露捐精者的身份,而是告知患者样本不可以继续使用于本次或者后续的安排,以及接下来是否需要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
如果样本完成受精或胚胎培养,所谓销毁对象也许已经不再是“精源”自身了,而是剩下的样本、没有使用的材料或者其它实验室保存的材料。
不同的材料保管期限,处置条件以及告知要求不一样,不能将精子库销毁的样本与生殖中心处置的剩余胚胎混淆。
真正要警惕的是,机构只说“已销毁”,而不说明样本号码、销毁原因、审批或复查记录。
捐精者或者患者如果对于某次销毁存在疑问的话,可以先向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人类的精子库或者有辅助生殖技能的正规医院提出正式的核实申请。
可以公开给自己的,一般是与自己权益直接关联的流程信息与记录,不包括受害者或捐精者身份证明。
若机构无相应资质,不能说明供精的来源,或要求个人转账,私下交接处理精源,则不是正常样本销毁过程。
地下供精,非法买精源以及绕开双盲管理,无法受法律保护,健康风险与责任追究也无法保证。
遇到这种情况,应保留合同,缴费凭证,告知材料及沟通记录,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反映,而非自行联络捐精者或者受者。
判断是否要通知本人,可以先问三问题。
第一个样本是否还在使用。
第二,销毁是否为知情同意里已经说明的正常质量处理。
第三、销毁是否会改变患者已安排好的辅助生殖过程。
前两个决定是否要重新获得同意,第三个决定患者应当及时获取医疗安排的说明。
具体还需要看当地的现行文件,协议文本以及机构保留的记录,请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发布的现行法律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单位(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