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精子库:样本销毁过程,一次销毁争论的处理
首先说判断,冷冻样本一进入人类的精子库保管系统,销毁并非工作人员的口头决定,而是有依据,有复核,有记录,可追溯。
大家往往将“销毁”视为扔掉一管精源,其实至少要先弄清楚样本处于何种状态。
捐精者的筛查不合格,复检不符合规定,保存期满,样本受污染或丧失使用条件,都可能会进入待处理的范围。
受者家庭完成供精的样本,以及仍在等受精或者胚胎移植的样本的处理依据也各不相同。
人类的精子库应当依据供精管理的规范、技术的规范以及本机构样本管理的制度来核对样本的编号,捐精者的身份代码,检测结果,保存记录以及使用的状态。
这里说的是编码,而不是将捐精者姓名贴到样本上。
双盲与保密的要求决定了,样本流转一般以唯一编码为主,可以接触到身份信息者、接触到样本者和负责审核者,不可以随意混淆。
真正引起争议的是,并非销毁过程本身,而是“这个样本为什么要被列入销毁,“是谁批准了”,“是否有合法使用的需要”没有得到解释。
正常的流程是从发现异常到达到处理的条件开始的。
经办人员首先提出待办理申请,由指定人员核对样本信息及相关材料,确认是否存在供精,受精或依法可继续保存的情况。
如果是质量问题,样本一般要先隔离或者暂停使用,不能一边争论一边继续调配给辅助生殖医院。
审核还得看知情同意的文件以及保存、使用的范围,不能仅仅依靠捐精者一次口头的要求,就直接改变了已经被规范管理过的样本。
同样,受害者家庭也不可以仅凭电话或者聊天记录,要求精子库过核验,将尚未完成过程的冷冻样品销毁或者释放。
经复核合格后,符合销毁要求的,才能进入机构内批。
具体谁签名、是否需科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共同确认,各地及各机构执行有差异,请以人类精子储存单位公布的现行制度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求为依据。
销毁的时候还需要核对实物和记录,一般由不少工作人员一起完成,留下样本的编号,时间,原因,经办和复核等信息。
对于生物安全方面的废弃物,不能用普通的生活垃圾来处理,应当按照医疗废弃物以及实验室生物的安全要求交给合规的环节处理。
这一步完成之后,系统里的库存,纸质记录以及相关的检测资料也需要同步更新,防止出现“实物没有了,系统中还显示可用的错误。”

如果样本是用于受精的话,争议不仅要看精子库的库存记录,还要核实供精调配的记录,医疗机构的接收记录以及辅助生殖的病历中的信息。
当有人提出质疑的时候,第一步并不是自行找到捐精者或者受者,而是向保留样本的人类的精子库发出正式的核查申请。
核查主要是看样本编号有无对应,销毁依据有无,审批链条有无完整,通知义务有无履行,是否存在系统录入或者交接错误等。
精子库应保留可以说明过程的材料,在不暴露捐精者及受者身份的情况下,向有权利当事人说明处理结果。
个人的信息保护法以及供精双盲的要求并不代表机构可以以“保密”为理由不说。
保密是保护身份和隐私,不能掩盖样本的状态,程序依据以及内部的责任。
反之,解释也不能将捐精者的名字、联系电话、遗传筛选资料或者受害人家庭信息告知无权知道的人。
如果争议是医疗用途的风险,应该由人类的精子库与使用的精源正规的辅助生殖医院分别核实各自的保管、调配以及医疗记录;
如果指责工作人员自行处理、记录不全或样本来源不明,就不再是普通的服务投诉了,而是质量管理,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医疗卫生的监管。
这种情况可向机构投诉管理机关反映,也可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核查或者投诉。
如果怀疑有非法买卖精子、向个人直供精或者地下保存,不可以通过非正规途径自行取证、交涉,因为非正规的样本不受到人类精子库的监管,健康和权益都无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销毁争议并不意味着样本一定要继续保存下来。
样本已确认不合格质量要求,继续保留反倒增加了交叉污染,误用以及信息错配的风险。
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件事情同时发生,既不能将不合格的样本送入供精流程,也不能将仍有合法使用的样本经核验处理。
我个人认为最应该警惕的是仅仅给出结论而不给出编码核实结果的做法,因为当事人不能判断这是否是医学质量的决定,保存期限的问题,还是管理的问题。
查询时可直接询问四件事情,样本目前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依据哪些文件进行待销毁,是否经过复核批准,相关记录由何人保存。
如果涉及到正在开展的助孕过程,请到正规医院核对一下自己的病历以及供精的接收记录,不要仅仅听口头的转述。
具体时间、通知方式及申诉途径,最后还是要看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的现行文件及机构公告。
能够得到书面受理,编码相应的核查结果以及处理记录,才算真正将销毁争议落实到了流程之中。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