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精子库:孩子是我的,为何法律与情感都是成立的
供精生出来的孩子,法律上父母是接受辅助的生殖技术并且表示知情的夫妻,情感上父母也是负责孕育、抚养与保护的家庭,而非提供精源捐精者。
这件事情最容易混淆的一点是,将“有遗传的关系”视为“有法律关系”。
在人类的精子库供精过程中,捐精者提供了筛查、检测、冷冻保存精源,而不是将一个孩子交付给一个家庭。
精源加入供精管理系统后,需经身份保密,健康评估,实验室检测,伦理审查及样本管理等程序。
受者夫妻需在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辅助性生殖机构进行评估,并对采取供精方式予以明确知情同意;
这份同意并非是形式上的签字,而是确定夫妻明白供精的医学性质,保密原则,可能的风险以及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上来说,捐精者和通过正规的辅助生殖方式出生的孩子之间,不会因为提供精源而自然形成抚养,监护,继承等家庭关系。
受害人夫妻在依法履行辅助生殖手续后,承担父母应当的抚养,教育与保护责任。
至于婚姻关系,出生登记以及亲子关系的认定,还需要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疗文书和当地的办理要求来判断,不能用网上的一句话“基因决定了一切”来代替法律的结论。
《民法典》确定了婚姻家庭中父母子女的权利,也保障了人格尊严与家庭成员合法权利。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而相关的技术规范,则将供精限制在获批机构,合规精源及规定流程内。
因此,法律成立并不是由于制度否定了遗传因素,而是由于法律要先确定谁做了生育决定,谁获得了知情同意,谁承担了父母的责任,孩子应该处于哪种稳定的家庭中。
那情感为何也可以成立。
由于亲子关系不仅仅发生在受精那一刻。
怀孕期间照料、出生后日常陪护、疾病中照顾、成长中教育与长期责任承担,构成了孩子和父母之间的真实持续关系。

供精解决了一些家庭的生育问题,它不会代替夫妻做父母,也不会使捐精者成为孩子生活中另一个父亲。
当把捐精者称作“生物学爸爸”的时候,最多是说明遗传的来源,不能由此推断出监护权,探望权或者家庭的身份。
反之,受害者家庭也不可以因为孩子无夫妻双方共有的遗传物质而怀疑自己父母的身份。
我个人认为这一条最易误解,因为人们惯于用血缘来解释亲情,而忽视了现代的辅助生殖已将“遗传来源,妊娠生育,法律责任,日常抚养”划分为不同的环节。
人类的精子库双盲与保密制度,就是为了防止这些过程被私人关系再次搅和。
合规供精中,捐精者和受者一般不直接见面,受者也不会从精子库获取捐精者可识别个人的信息。
精源使用受供精管理的规范、精源的使用上限以及捐精次数的上限等限制,相关的记录由机构保存并接受监督。
这些制度既保护了捐精者隐私,又防止了精源的个人交易,重复使用或者离开医疗机构。
若有人绕开人类精子库,私下寻精源,向个人直供精,或购来源不明冷冻样本,风险不仅仅是“手续不规范”。
样本传染病的筛查,遗传风险的评估,保存的条件,身份的对应以及使用的记录都可能不能确定,出现健康或者亲子争议,也没有正规的机构责任链,相关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正规机构需要受理设立审批,年检,质量管理及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管,跨省调配不得由个人自主安排,需依照现行规定及机构权限进行办理。
在伦理方面,辅助的生殖机构应该经过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处理受害人夫妻的隐私,子女利益和精源使用界限。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家庭都在告知孩子问题上有一个完全一样的答案,但是隐瞒、告知与家庭沟通是具体家庭需谨慎面对伦理与亲子问题,不能成为对孩子身份否定。
孩子是否是我们的,不能通过出生后的临时争论来判断,而要看生育是否通过合法的机构,夫妻是否真正同意,医疗记录完整,家庭是否继续承担父母的责任。
查政策时,首先要看机构是否有相应人类的精子库或者辅助生殖的技术资质,然后是否有规范知情同意及供精记录;
遇到说“指定捐精”、声称可以避开双盲保密,或只说基因不说筛查与责任的说法,应当直接警惕。
具体执行请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发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