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者在目前的供精制度中,一般不能知道由他精源生出的孩子在哪儿,也无法通过人类的精子库或者助孕的医疗机构查询孩子的身份与生活状况。
这并非是工作人员是否愿意帮助的问题,而是从供精制度开始就设置了双盲和保密界限。
捐精者不可指定受者,受者也不可选择某一个捐精者为现实中的对象。
精子进入人体精子库后,需要经过身份核实、健康检测、遗传相关检测、精液检测及冷冻保存等程序。
样本采用编号管理,能够将编号与本人身份相对应的资料需要由有资格的机构按照权限进行保管。
人类的精子库、提供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捐精者以及受者的身份信息都负有保密义务。
受访者签署了知情同意的文件,接受的不仅仅是一次医疗行为,还包括对供精的保密规则,可能存在的医学风险以及信息管理方法的确认。
捐精者在获得知情同意的同时也应当知道自己所提供的是辅助生殖精源,而非将来出生孩子交由自己来建立亲子的关系。
因此,捐精者不得要求精子库通知使用自己的精源的家庭,不得提供出生地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学校或其它可定位的信息。
即便捐精者只想知道孩子健康,机构也不能将孩子的个人状况直接交付给他。
这些信息是受者家庭与孩子个人信息,也可能涉及到医疗健康的信息,不能因捐精者有生物学遗传关系而获得查询权利。
这里最易混淆的是,生物学联系与法律上亲子关系并不是同一回事。
按照供精和辅助生殖制度的安排,孩子和接受供精和依法进行辅助生育的夫妻之间有相应的家庭与亲子关系,捐精者不因此获得监护,抚养,探望或继承这类家庭成员的权利。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与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并不会因为某一个人要确认血缘而自动要求机构披露另外一个家庭身份信息。
那捐精者之后是否完全无法再听到任何的信息。

也不能说绝对没有一点例外。
如果发生危及公共卫生,遗传风险评价或重要医疗安全的情况,可能需要人类精子库及医疗机构依据供精管理规定内部核查,风险提示,样本控制或提供必要医学资料。
但这样的处理通常是为了健康和安全,而不是将孩子的姓名,住址或现实的生活轨迹交由捐精者。
在确实存在法定调查,司法程序或者其它依法授权的情况下,信息也应该由有权机关按程序调取,不能以个人捐精凭证为由直接要求查询档案。
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以及样本的使用记录,就是为了减少同一精源的过度使用所带来的遗传与社会的风险。
人类的精子库还需要按照资质要求接受年检,质量控制与监管,供精业务不是捐精者和某个家庭的私人交易。
跨省调配不是单位可以自己安排的转运,涉及到精源流转需符合机构资格、审批及供精管理的要求。
如果有人说可以帮助捐精者找到孩子,或者将受者资料,出生信息,基因检测的结果私下出售,这已经违反了正规的人类精子库保密规定。
这种做法不但侵犯了个人的信息和隐私,也破坏了知情同意,双盲供精和孩子正常的家庭生活稳定性,非正规渠道也不受保护。
捐精者应当保留与核对的是本人签署知情同意的文件、机构提供的受理或者随访材料,以及能证明样本属于正规的人类精子库所管理的正规记录。
不要将网上的寻亲传言、商业基因测试广告或者所谓的内部渠道作为突破保密规定的依据。
若捐精者担忧遗传性疾病及医学事宜,应向原人类的精子库或者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报告,由专业人员依据记录及现行规定予以处理。
如果怀疑是有人泄露了精源资料,违规供精或者非法买卖了精源,应向医疗机构和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依法予以救济,而非自行联系受害人家庭。
判断一个事情是否合法,可以先问三个问题:是否具备精子库资质,是否通过正式的知情同意与筛查,信息是否仅限于必要的机构。
只要答案为私下查人,直接供精或避开双盲保密,并非捐精者依法知道孩子下落的途径。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