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精子库:是否要告诉伴侣,一次分歧的解决。
如果是供精助孕,捐精决定或者精源使用的话,基本上都不应该隐瞒伴侣,真正要保护的是捐精者的身份,而不是一起面对生育的伴侣。
这件事情最容易混淆在一起的部分,是将“告知伴侣”与“公开捐赠精子信息”视为同一件事情。
他们不一样。
准备供精的一方,一般需要和伴侣一起了解适用的条件,知情同意,精源的使用以及后续的孕育安排,然后由经批准的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
如果一方知道要用供精,但想避开伴侣单方面决定的话,问题不仅仅是夫妻间的沟通问题,还涉及知情同意否真实,医疗记录否完整,以及后续的亲子关系与家庭责任如何承担。
伴侣同意的时候,也不能将“我咨询过人类的精子库”当作既定的事实。
人类的精子库提供规范的精源,而不是为家庭成员做决定。
供精管理标准强调双盲与保密,即受精者与捐精者间不存在可识别对应关系,不能依此推出伴侣亦可被排除于重要决定外。
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准备捐精,在犹豫是否要告诉对方。
捐精者需接受健康问询、体格检查及实验室筛查及相关评估,并签署文件,具体项目视人类精子库的现行要求而定。
捐精者个人信息受到隐私与保密规则的保护,但是对于自身的伴侣是否表明,是家庭关系的诚信问题,并不代表向外界透露捐精者的身份。
如果捐精的行为会影响到共同财产,家庭计划,宗教或伦理的选择,隐瞒后再被发现,争议往往比捐精更难解决。
当然,伴侣知道,并不代表伴侣可要求查询捐精者的档案,追问受者的信息,或通过私下打听精源的来源。
人类的精子库是保密的,精源的采集,检测,冷冻样本的保存和使用有记录,个人不可以突破双盲的规则。
一次分歧如何处理,首先把争议说清楚。
是否有人支持供精本身,或担忧遗传风险,身份保密,将来是否告知孩子,或仅对医院流程与费用无安全感。
不同的问题,不能用“你相信不相信我”来压制。

如果害怕健康,可以让双方一起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咨询筛查范围,适用限制以及告知内容,不要用网络传言或者非正规渠道精源比较。
如果怕身份泄露,可直接问医疗机构及人类精子库信息管理方法、授权范围及材料保存规定。
如果担心将来孩子如何知道自己出生的情况,夫妻可以先谈谈各自可以接受的说法与时间,但是不要将捐精者可识别的信息作为家庭教育资料。
若一方只要求尽快签名,另一方还不懂得知情同意书,不要将签名视为同意已完成。
知情同意,要求当事人了解主要事项,在没有被迫的情况下做出选择。
有明显分歧的时候,可以暂时停止提交材料或者进入下一步,双方分别写出反对点,在医疗机构上说明哪些是医学问题,哪些是家庭价值的选择。
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正规机构提供相关咨询,但不可以让咨询人员代替任何一个人逼迫另一个人供精或者捐精。
人类的精子库资质,设立审批,年检,精源使用的上限以及捐精次数的上限,是机构与监管部门应当遵守的制度,而非伴侣之间的讨价还价条件。
跨省调配,样本使用及辅助生殖的实施,也应依照现行规定及当地公开程序办理,不可因伴侣意见不同而寻求私人供精或者未经批准中介。
非正规途径没有可靠的筛查,冷冻样本的管理以及责任追溯,出现健康或者亲子争议,往往不受完整法律保护
我个人认为,最应该先说清楚的一句话就是“这件事情是否会改变我们的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而不是争论谁更加有道理。
若对方知道之后仍不同意,先不要将不同意理解为不爱,不信任或故作拖延。
在受精,胚胎移植或者其它辅助生殖的开始前,双方还可以将分歧放在决定上。
一旦接受治疗与生育安排,隐瞒、迫使或事后告知将增加伦理与法律的风险。
可以以一个简单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应该告诉伴侣,只要这个信息影响到对方同意供精,承担共同的养育责任,或者需要签名知情同意,就不能隐瞒。
相反,仅涉及捐精者的身份、受者的资料以及精源追溯方面的保密信息,伴侣也无权要求破解人类精子库双盲与隐私的规则。
具体还要看当地文件以及经审批机构实际操作过程,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发布的现行规定应当作为核查依据。
先把要告诉伴侣的说清楚,再守住不该公布的个人信息,一般比先做决定,然后再解释更安全。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