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了解孩子的下落,为什么说双盲是保护。
首先说清楚一个易混淆的问题:在合法的人体精子库供精过程中,捐精者往往不知道精源到底用在哪个家庭里,也不清楚出生孩子的身份与下落。
这里所讲的“双盲”并非所有人都能够看到信息,而是捐精者和受者家庭之间彼此不能够识别,双方不能够借助精子库获取对方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使用结果
若捐精者知道孩子生在哪一个家庭,或者受者能反向锁住捐精者,往往已经偏离双盲与保密管理基本要求了。
他首先保护孩子。
供精受孕的亲子关系包括出生信息,遗传信息,家庭关系以及个人隐私,不能因精源来自于捐精者,而使孩子人生经历成为可查询记录。
孩子将来怎样知道自己出生的情况,需要家庭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处理,不可以由捐精者自行追踪,也不可以通过精子库将受者信息交由捐精人。
这并不是否定了孩子了解自己来源的权利,而是将知情、隐私与身份确认区分开来,以免孩子在还没有判断能力的时候被陌生的成年人介入。
对于受者家庭而言,双盲并非为了掩饰什么,而是避免供精关系误解为现实中共同抚养或者亲属关系
捐精的人提供的是筛查、检测、冷冻保存精子,而不是向一个家庭直接提供精子,也不是和受者家庭签订私人协议。
只要双方能见面,联系或交换信息,以后就可能发生探访,认亲,经济要求,抚养争议与家庭矛盾。
这些冲突不一定会发生,但是制度不能将儿童,受者家庭以及捐精者置于这种不确定的关系中。
对捐精者而言,双盲也是一种保护。
捐精者一般已经按人类精子库要求进行健康评估,知情同意以及相关筛查,但这并不代表他愿意承担一个未知家庭持续社交的关系。
如果精源的使用信息可追踪,捐精者会遭受骚扰,歧视,冒认亲属,甚至需要承担法律上没有家庭责任的。
反之,受众家庭也不应该将捐精者视为可寻的“生物爸爸”,捐精者也不应以此为由主张对孩子探望,教育或财产的安排。
双盲保护核心是将医学精源提供和民事生活中亲子抚养的关系隔离开来。

精子库是否完全不清楚精源到底去了哪里?
不是。
人类的精子库需要规范捐精者的资料,检测结果,样本编号,保存与使用情况,医疗机构用于供精也需要留存相应的业务及诊疗记录;
这样的记录是追溯质量,控制精源的使用上限,处理医学的安全问题以及接受监管,并不意味着工作人员可向捐精者提供孩子的信息。
需要核实时,一般应按供精管理规定、隐私保护规定及机构内部的授权程序办理,可接触信息者受保密责任限制。
因此“双盲”更加准确的理解是,对外关系中的相互匿名与信息隔离,而非监管部门,精子库以及依法开展助生殖医疗机构间的记录。
人类的精子库还需要按照精子库的资质,设立审批,年检以及伦理审查的要求来进行,受者家庭也需要通过有资格的机构来完成供精。
跨省调配,样本使用,受者身份查验等环节,不能以个人介绍或者私下转交代替机构管理为主。
非正规途径往往避开捐精筛查,冷冻样本的质量控制,精源的使用上限以及知情同意,既可能引发传染病与遗传风险,又不能保证双方的隐私。
更不能将网上声称知道捐精者的资料、承诺推荐精源的人当作正常供精的入口。
有人认为,既然捐精者与孩子存在遗传关系,为何不让双方自由识别?
争议的确在这里,但是制度处理的是一个普通的社交关系,而不是未成年人,家庭隐私,医学安全,伦理责任。
现行管理方式并非否定遗传信息的重要性,而是要求对信息的获取与使用有明确的目的、合法的依据以及必要的边界。
如果将来政策或者司法规定对特定情形进行调整,也应当以国务院卫生健康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现行的文件为准,不能自行推断有“认亲”的通道。
判断一个事情是否是“双盲”,可以看三点。
捐精者能否知道受者的家庭以及出生子女身份,受者能否反向获取捐精者的个人资料,精源是否一直通过有资格的精子库以及正规的辅助生殖方式流转。
只要流程规定私下见面,交换联系人或许承诺给孩子下落,并非对双盲的正确解释,而是应警惕的信号。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单位(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