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下结论,根据现有人类精子库的管理规定,捐精者不能通过精子库知道受者是谁,也不会告诉出生子女的地址、姓名或者生活的轨迹。
这里所说的“知道”并不是指在现实世界中任何可能都可以被消除,而是机构是否会将这些信息交由捐精者,答案是肯定的。
捐精的人进入人类的精子库之后,身份资料,健康筛查的资料以及精源使用的记录都会被纳入其中。
受者在接受供精的时候,也不会和某一个捐精者直接接触,供精、受精及冷冻样本的使用都由有资质的机构来完成。
这种安排一般被称作“双盲”,但并非是一句口号,而是信息的分开保管,人员分工以及授权访问一起形成的保密机制。
大家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有人将“捐精者或许会有后代”解释为“捐精的人能查到后代。”
制度并不是这样规定的。
精子进入库中后,使用对象依照辅助生殖医学机构的规范匹配与调配,捐精者无查看受者资料的权,受者也无权要求精子库供捐精者识别其身份。
在知情同意书中一般会写明捐精,筛查,样本保存,使用及信息保密等相关事宜,具体文本请以所在机构提供现行文件为依据。
签字不代表捐精者获得了以后追踪孩子权利,也不代表受者可以改变双盲的安排。
精子库还需要对供精者的健康检查以及遗传方面的筛查,并按照供精管理规定记录样本的流向。
若发现危及供精安全的信息,机构可依法暂停或限制有关精源使用,但这与通知捐精者的孩子去哪里是两回事。
前者为质量和风险管理,后者为受者家庭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人类的精子库需要设立审批,并接受卫生和健康部门的监管,不可以由个人或者一般商业机构自建供精网。
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样本的保存,复核,年检,还有异常情况的报告,都是捐精者与受者私底下约定的。
这些步骤的目的之一,是减少同一捐精者的精源被无限使用,导致近亲婚配的风险或不可追溯的可能性。

因此,传言中最易混淆的部分,是将“保留可以追溯记录”当作“向捐精者敞开追踪”。
精子库要有必要的记录,出现质量,遗传或者监管问题的时候,可以在授权范围之内查询样本、流程及责任人。
但是可追溯并不代表人人可查,工作人员不能因好奇,熟人请求或者捐精者事后问询,而将受害者家庭信息泄露出去。
这同时受到这同时的影响《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受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医疗信息的管理要求的约束。
如果有人说可以提供一个捐精者的名字,或者安排捐精者认识孩子,首先想到的是不是“内部的渠道”,而是信息泄漏、非法供精、非法买卖精子的风险。
这样的非正规渠道无法受到正常双盲,筛查,知情同意以及质量管理的保护,健康风险和权益风险无法通过一个聊天记录来解决。
那为何还会有“捐精者知孩子下落”这样的说法。
一部分是将网络认可,商业基因检验或个人自愿公开的信息误导到精子库制度中。
现实中,个人可能会在其他场合主动透露身份,亲属也可能会通过公开的信息发生联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精子库能提供线索,也不代表捐精人可以获取查询权。
另一方面是将跨省调配视为跨省追踪;
符合监管规定的精源调配,需要有资质机构按照规定办理,记录样本与机构的管理关系,而非将受者地址交由捐精者。
至于出生的孩子将来是否知道相关的出生信息,涉及家庭的知情安排,个人隐私,伦理审查以及现行的政策,不能简单地套用网上所谓的“成年后必须公开”。
我国现行的公开制度没有为捐精者提供一个可以依据此来查询出生子女的过程。
若捐精者怕自己的资料泄露,可向实施捐精人类精子库以及相关的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依法进行维权。
如果有人以“可以查到捐精的人”或“能够查到孩子”的名义索要费用,请勿将对方视为精子库的工作人员
判断一条信息是否可靠,首先要看信息的来源是否为经批准的人类的精子库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其次是否超过了双盲,知情同意与保密的要求。
只要对方说个人查名单,直接联系家里或私下供精,基本上就偏离了合规供精的路线。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单位(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