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者无法通过人类的精子库申请获取子代下落的正常权利,子代成年之后也不可以通过一份寻亲的申请,直接获取捐精者的名字、地址或联系人。
这并非精子库故意扣住信息,而是供精的制度一开始就遵循匿名、保密与双盲原则。
捐精者和受者家庭并不直接见面,精源采用编码管理,冷冻样本经筛查、复核及审批后使用,双方一般不知对方。
因此,所谓的“知道孩子的下落”,其实包含了两个不同的问题。
第一问题是捐精的人想知道他们捐出的精子后来形成了什么样的家庭和子孙。
对于这一要求,目前人类精子库的管理框架通常不提供查询渠道,精子库不可以因捐精者提出请求而将受者或子代身份、出生日期及生活地址交由他。
捐精的知情同意,不代表日后被追踪,也不代表同意向任何人公开个人资料。
第二个是通过供精生出的子代,成年后想找生物学上捐精者。
这在伦理和情感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目前的公开制度上并没有全国统一,自动启动的子代寻亲程序,申请人也不可以要求精子库超出保密限制。
如果确实需要申请的话,一般会先联系当年开展辅助生殖的正规医院,或者保存精子资料的人类的精子库,询问本机构的受理范围及材料需求。
申请中应该说明自己的身份、出生和供精治疗的事实依据,希望查询到的是一般的遗传健康情况还是捐精者的身份信息,以及是否有明确临床医学需求。
身份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以前辅助生殖的记录等材料是否可以调取,由谁核对,取决于原机构档案及当地卫生和健康部门的具体规定。
机构不能仅凭口头叙述来提供结果,也不能将内部编码,捐精者的档案或者受者的资料直接交由申请人。
最容易被人忽视的一点,就是“了解生物学的来源”和“了解对方现在在什么地方”不是一回事。
即使机构可以在合法范围内核实一些遗传或者医学信息,也并不代表可以透露捐精者的姓名,也不代表能提供电话,住址,单位及家庭状况。
这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法》下面个人的信息处理界限也涉及到。《民法典》人格权保护隐私与个人信息权。
捐精者健康资料,家族病史以及遗传筛查的结果也不是可以随意复制到申请人个人档案中的。

如果子代有与遗传有关的明确的医学问题,正规的医疗机构可根据诊疗需要向人类的精子库提供医学信息的核查或者风险的评估。
这种请求的目的是保护患者的健康,而非满足寻亲的愿望,一般要求执业医师说清楚临床必要性,并通过机构内的信息核验,伦理审查或者其他规定的程序。
可以提供多少?取决于现行的供精管理规则、档案保存状况以及具体的医学事实,不能事先说一定要找到本人或者得到完整的答案。
有些人将捐精次数的上限,精源使用的上限理解为今后可以依此锁定捐精的人。
实际上这些限制是为了控制一个精源形成的子代的大小,减少近亲结婚和群体遗传的风险,不能直接作为对外公布的身份标记。
精子库还需要提供捐精者编码,样本流转,受精与使用记录,以及年检与监管要求,以便在发生遗传健康的风险时可以依法追溯与处置。
这样的追溯是机构间的控制追溯,而不是个人间的自由追溯。
如果当年供精是跨省调配的话,资料可能分布在精子库、提供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及监管记录上。
跨省调配要有合规手续,不能因申请人要寻亲而由个人联系他人索要资料。
也不能用地下供精,非法买精源,基因数据库公开比对等方式避免双盲和知情人同意。
这些途径不但侵犯了捐精者,受者家庭及子代的隐私,也可能导致样本来源不清、遗传疾病的筛查失真以及后续的法律责任不能确定。
对捐精者而言,如果有人以子代的身份联系或要求确认的话,应保留联系的内容,不要私自交换身份证、病历或者家庭信息,并通知原精子库或者正规医院核实。
对成年人而言,提出申请之前先确定自己的出生证明和治疗机构,比直接找个人更为重要。
目前尚无统一公布的捐精者的下落查询表,任何声称可付费查询捐精者住址,安排见面或确保亲子匹配的机构均不能视作合规服务
如果是原人类的精子库或者辅助生殖的机构拒绝接受,不能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咨询正规渠道,而不是通过中介来解决。
最后是否公开身份,不能由捐精的人、子代或者中介的一方单方面决定,还要受到保密承诺,个人信息的保护,医学必要性以及伦理审查的约束。
因此,这类申请最好的判断方式是先看申请的目的,再看资料的来源,最后看机构有没有人类精子库的资质以及辅助生殖的技术审批的资格。
只要对方说“认识内部的人员就可以查到地址”,基本上就偏离了合法的供精管理方式。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单位(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