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精子库:夫妻关系的挑战为什么“先做夫妻后做父母”?
“先结婚再做父母”并非一句劝人忍受的口号,是供精助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事实。
人类的精子库解决了精源的来源,筛查,保存以及使用管理问题,不能帮夫妻解决生育方式的问题。
夫妻一方同意接受供精,另一方却一直将捐精者视为家庭中的“第三人”,后续的知情同意,受精安排以及亲子沟通将会变得困难
这件事情真正考验的是两个人是否能生育,而不是是否能一起承担生育的结果。
首先看制度层面。
符合条件夫妇在正规的辅助性生殖机构进行评估之后,如果需要使用供精,一般需要在医院及人类精子库的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料核实、医学评估及知情同意;
人类的精子库有审批、资质要求,精源不可以个人直接供应,也不可以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或者交换。
捐精者应按供精管理规定接受健康检测及相关筛查,合格样本需经冷冻样本的管理、复核以及保存等。
供精的使用一般遵循双盲与保密原则,受者不接触捐精者,捐精者也不知道具体的受者和出生。
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以及样本的追踪管理,均受现行规范与机构制度的约束。
这些安排并非为了营造神秘感,而是为了降低近亲婚配的风险,保护捐精者,受者家庭及出生子女权益。
跨省调配不是家庭自己协商就可以完成的事情,需要符合监管的要求以及相关的机构的管理规定。
因此,夫妻能否进入供精过程,不仅取决于是否有医学指征,更取决于双方是否真正理解并共同做出决定。
最易卡住的是“同意”两个字。
供精并非一方签字,另一方配合即可完成,而是影响到受孕过程,家庭关系以及孩子今后身份的认知。
如果丈夫仅仅是因为害怕失去婚姻才签字,或者妻子觉得只要怀上孩子就不必再谈了,形式上知情同意不会消除内心的矛盾。
医疗机构将针对适应证,供精方式,保密原则,可能涉及到的心理与家庭问题予以告知,具体内容请参照正规机构现行流程。
这里没有哪个天然更具发言权。
提供精子的是人类的精子库,实施受精或者其它辅助生殖的是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夫妻双方则需要对于是否接受这样的生育方式做出决定。
问题出在哪里?

出在夫妻将医学问题视为面子问题,将“无血缘关系”视为“不是自己孩子”。
从法律与家庭生活来看,亲子关系不仅仅是由遗传的关系决定的,日常照顾、责任承担以及共同生活也是家庭关系的一部分。
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压下真实的感受。
有人怕孩子将来知道供精的来源,有人怕亲属议论,也有人怕配偶吵架时拿捐精伤人。
这些担心并不代表不适合当父母,但表明夫妻要在进入程序之前把底线说清楚。
比如,双方是否知道供精与一般辅助生殖的不同,是否懂得双盲与保密的意义,是否愿意一起承担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
还需要说明,谁知道这件事情,家庭成员怎样保护个人的信息,在发生分歧的时候是否愿意回去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专业的沟通。
个人隐私保护法及医疗伦理规定机构保护隐私,但是机构保密并不意味着夫妻间可以相互隐瞒重要决定。
尊重捐精者也是很重要的。
捐精者既不是孩子的父亲,也不是可以追踪、选择或联系的人。
将捐精者描述为“代替丈夫的人”,既不合乎双盲制度,也会将夫妻关系带入不必要比较。
同样,接受供精家庭也不能被污名化了。
不孕不育以及男性生育的障碍是需要进行医学评估的,寻求合规的供精是辅助的生殖制度的一种安排,并非家庭谁低人一等的证明。
夫妻之间如果不能接受这一点,勉强进入到受精阶段,常常比暂停决定更易引发长期的矛盾。
”先做夫妻”并非要求双方不要有任何害怕,而是要求两人能够说出自己的害怕,在同一个知情同意下做出真正的选择。
如果一方拒绝,或对供精来源,保密边界及未来责任有根本分歧,正规机构不以地下供精或者个人交易代替合规过程。
非正规途径不仅需要避开筛查,冷冻以及精源使用的上限管理,还可能引发感染,近亲风险,隐私泄露及法律纠纷,出现问题一般很难追究责任。
判断一个夫妻是不是准备好了,不在于他们能不能说得漂亮,而在于双方能不能分别向医生详细复述流程,在没有胁迫下表示同意。
还需要核实机构是否具备相应人类的精子库或者辅助生殖资格,相关的告知与签署是否通过正规机构来完成。
具体执行请以国务院卫生健康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先将夫妻关系中的决定做到诚实,然后谈论受精、怀孕以及孩子出生,这才是“先成为夫妻再成为父母”的精子库流程。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中心(人类的精子库)就诊。